药家鑫案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2-03-05 浏览次数: 263

药家鑫案的思考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1020日深夜,驾车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八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1023,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死者张妙26岁,有一个两岁半的儿子。29岁的丈夫王辉对媒体说: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2011111,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32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案。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400余名在校大学生也到场旁听。药家鑫的律师路钢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律师还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142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520,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月26,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其中一位是独立学者、作家王新,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他说: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还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 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人性,道德与法律各有什么功用?

2、你如何理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和做法?

3、你又是如何理解“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