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别301条款”
发布时间:2018-04-08                                     浏览次数:

美国特别301条款与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或经济体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与摩擦也日益增多。针对美国在今年近些时候根据其《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把中国确定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重点国家,并拟对中国发起调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于2005年6月28日就中国政府近期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司法问题主持召开了中外记者会。张副部长在记者会上强调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永不言收兵的坚定立场,同时也对美国政府的行为表示遗憾。 

       我们认为,中国作为WTO 成员国后所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将如何采取措施积极面对。这就是我们必须以积极的心态了解并适应WTO 的游戏规则,在冲突中力争主动,以避免或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001 年12 月11 日我国顺利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了加入该组织,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我国修改、制定并先后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本上达到了TRIPs的要求,有些规定甚至已经超出了TRIPs的最低要求。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接轨,也使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而与此同时我们还注意到,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尽管不是国际条约,但由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事实上有着域外效力,许多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是在美国301条款的威胁之下才在TRIPs协议上签字的。中美三次知识产权谈判虽已成历史,但回想起来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因此,如何认识、解读美国301条款依然是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课题。虽然知识产权国际组织(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协调工作的机构将继续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但无庸置疑的是,TRIPs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准已是不争的事实。而TRIPs协议中的众多程序上的乃至实体上的规定便直接来源于美国301 条款,为此,深刻解读美国301 条款,以熟悉并娴熟运用TRIPs的游戏规则切实维护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的各项利益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特别301 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该条款的核心是以双边谈判和贸易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品进入其市场。美国是世界上科技发展水平最高与技术输出最多的国家,因此也是最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并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对外出口中知识产权所占比重越来越高,据估计,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的对外出口中只有约10%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到90 年代末期,则有近50% 的对外出口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易传播等特点,美国耗费巨资研制出来的高科技知识产权产品也往往成为各国不法份子窃取、盗用的对象,并因此给美国经济造成了巨额损失。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2年的统计,美国的对外出口因遭国外知识产权侵害所受损失每年约为430 亿至610 亿美元。另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估计,美国仅在1992年因国外盗版所造成的对外出口损失即有150亿至170亿美元之多。 

       而与此同时,美国因为一直居高不下的贸易赤字而困挠。据统计,到1998 年,美中贸易逆差为42 亿美元,比1987年增加了12 亿美元,其中,美国对中国出口为50 亿美元,比1987 年增加了15 亿美元,增长了42.9%;而美国从中国的进口达93亿美元,比1987 年增加了34.8%。1987 年,美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为30 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机械和运输设备、纺织等领域。上世纪80年代美国巨额的贸易赤字引起了美国各界的强烈不满, 美国政府也意识到巨额的贸易赤字似乎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为了扭转严重的贸易收支失衡以及在国内产业界的压力下,美国国会、政府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有效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应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为此,决定修改1974 年贸易法案。正是在此背景之下,美国国会于1988年通过了《综合贸易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该法案对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做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变更了决策人,授予贸易代表原属总统的有关权力。依修订前的美国贸易法案的规定,针对国外贸易应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报复措施,都由总统决定。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总统不仅要考虑两国的贸易关系,还要考虑政治、外交等因素,从而往往使贸易报复落不到实处,不利于对产业界利益的切实维护,也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修改后的贸易法案,将有关权力交给贸易代表办公室,由贸易代表负责具体操作,并向国会负责。贸易代表在具体操作时,如无特殊情况,仅就具体的贸易问题做出判断,并依职权采取相应的行动,也因此使得这种改变具有了实质意义。 

       第二,变更了贸易报复的性质,突出了贸易报复的不可避免性。依修改后的贸易法案规定,一旦贸易代表确认某一外国的做法违反了贸易协议,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限制,贸易代表就必须按照严格的时间规定,对该外国进行贸易制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是法定的要求,这些措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贸易代表也必须据此履行其法定职责。 

       第三,明确列举了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使得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更为切实可行。如外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反竞争行为的默认,外国政府采取各项措施,对某一企业、行业或工业集团给予出口支持,提升其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剥夺工人组织工会、获得最低工资的权利等。这些行为还包括通常所指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和电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妨碍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行为。 

二、美国特别301 条款的主要内容

      特别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182 条,《美国法典》编目为第19 卷第2242 条,其标题是对否定足够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和否定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的国家之确定。特别301条款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贸易代表确定那些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的国家以及那些否定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产品公平进入其市场的国家,并对那些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发起调查,直至诉诸贸易制裁。该条具体内容依次为:(a)一般规定;(b)特别规定;(c)取消和增加之确定;(d)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e)公告;(f)影响美国文化产业的行为的特别规则;(g)年度报告。 

       特别301 条款的程序条款和一般301 条款是一致的,适用美国贸易法第302 条至309 条(《美国法典》统一编目为2412 条至2419 条)共8 条,依次为:(302)调查的发起;(303)调查发起时的磋商;(304)贸易代表之决定;(305)制裁措施之实施;(306) 外国遵守的监督;(307)措施的修改与终止;(308)信息的要求;(309)行政。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那些外国具有极为严重的或极端恶劣的纪律、政策或做法,如果这些做法否定足够而有效的知识产权,否定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美国产品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从而对于美国的相关产品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实际的或潜在的),而这些国家又没能与美国进行真诚的谈判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取得显著进展,以及对知识产权提供足够而有效的保护,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在与其他联邦机构官员磋商,并在考虑来自上述机构的信息、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信息等因素的基础上,取消任何外国之重点国家的确定或相反,确定任何外国为重点国家。如某一外国被确定为重点国家,贸易代表就应当对该外国发起调查,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其改变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及做法。 

三、针对美国特别301 条款,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应予考虑的因素

       在TRIPs确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已经建立并运行的情况下,完全有必要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置于TRIPs、WIPO 以及美国特别301 条款的大背景下予以综合考虑。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和增强,世界各国将越来越依赖于WTO,而作为WTO 三大重要支柱协议之一的TRIPs 协议也将因此在世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WIPO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虽将为TRIPs所替代,但仍将存在并发挥作用。而美国301条款借助美国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与巨大的市场诱惑力以及其他非WTO 成员国的存在而继续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美国301条款不会因TRIPs的生效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在对待美国特别301 条款的策略上,首先,我国应当把有关知识产权冲突的问题争取纳入到TRIPs体系中来,依据TRIPs的最低要求通过多边体制来解决。其次,应尽力争取最大的局部利益,汲取以往的经验与教训,争取时间,能争取的尽力争取,哪怕到最后一秒也不放弃;对于不能争取的,则应及时调整策略,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再次,在顺逆差的计算与应诉时间的把握等问题上也应注意策略与技巧,争取主动。最后,应密切关注美国贸易法中有关301条款体系群,尤其是特别301条款的最新发展态势,力争主动。 

       此外,应该切实加强我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国际谈判说到底还是实力的较量,为此,要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变被动为主动,而不是一味的被动应付,应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游戏规则的制定。能否在游戏规则的制定上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关键之处还是在于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全球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从而从根本上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如今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为此,应积极顺应世界潮流,改变我国政府组织知识创新的方式,变更我国现行落后的知识创新体制,以期发展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这才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给予我们的深深启迪。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转引自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zuixindt/201701/20170102498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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