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5日,经某市下辖的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甲方)与A公司(乙方)协商签订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范围包括本县县城城区、工业区,期限为20年。
二、甲方充分考虑天然气项目具有公共事业的特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乙方应保证取得足够的天然气指标。如果乙方不能保证实际用气需求,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对项目积极开展工作,签订协议12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则本协议废止。协议签署后,A公司先后获得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批复、管线路由规划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书等手续,对项目进行了部分开工建设。
2019年7月10日,县住建局向A公司发出催告:“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我市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区域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2020年6月25日,A公司参加了县燃气工作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关于天然气镇村通工程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明确管网铺设计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今年9月底前未完成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一律收回区域经营权。”
2020年6月29日,A公司向县政府出具项目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成项目开工手续三个月内完成以上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将自动退出政府所授予经营区域。
2021年3月6日,县政府向A公司作出收回决定,决定按照合作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收回A公司在县城城区、工业区的特许经营授权,授权给B公司代表县政府经营管理,A公司不服收回决定向市政府由请行政复议。
1.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
3A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说明理由
4.请分析县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的性质。
5.县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6.法院对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判?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