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法考真题(2021)
发布时间: 2023-04-24   浏览次数: 10

〈案情〉
甲县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76号《关于同意取缔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排污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明确由甲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在该水源保护区内的惠源公司等9个排污口的关停工作。但没有制定对于关停补偿的相关文件。为保护水源地,惠源公司于2014年开始正式关停。惠源公司于2018年向甲县政府投诉,申请对其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或者迁址另建,免除关停未经营期间的税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甲县政府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关于甲县惠源公司等五家企业投诉问题的结案报告》,结论是“决定用司法途径解决投诉问题”。惠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甲县政府提出《搬迁补偿申请书》,要求甲县政府履行职责,对惠源公司案给予货币补偿,但甲县政府未予答复。
2020年11月9日,惠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县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甲县政府辩称,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关闭该企业受益地是乙县,与甲县没有关系,应找乙县请求补偿。
附件一:《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附件二:《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问题〉
1.本案法院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2.惠源公司诉关停行为的,被告如何确定?请谈谈你的理由。
3.惠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谈谈你的理由。
4.惠源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是否合理?请谈谈你的理由。
5.甲县政府主张自己不是行政补偿主体是否准确?请谈谈你的理由。
6.法院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