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某县人民政府阻挠地区公安处行政执法案
发布时间: 2022-03-16   浏览次数: 10

案情:

县是一沿海县城,县内有一天然良港,有海外往来的优势。19915月在正对港口的一块风水宝地上开发了一个对港经济开发区,同时建起了一个有600多个摊位的对港贸易市场。市场总体的经营范围被限定为大陆的工艺品、土特产品等。建立这一市场的决定是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一个月内500多个摊位就被全部承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局在××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下,联合办公,给各摊主突击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该市场开始运行以后,××县人民政府为了集中管理设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的全部经营活动集中管理,其他任何职能部门便不能插手该市场的管理事务了。19934月,×地区公安处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场经营的都是黄色商品412日,地区公安处治安科科长率数名便衣警察走进该贸易市场,发现除少数摊位出售民间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外,大部分摊位都在出售黄色扑克、画册、录像带、光盘、淫药等。更有甚者,科长一行在某摊位察看时,一少女向他们讲述这些淫药的功能;某摊位的摊主把他们带进隐蔽的房间,当场给他们试放黄色录像带,有西欧的、也有港台的。据此次秘密调查,该集贸市场80%都是经营黄色物品的。1993418日,地区公安处决定对该贸易市场采取果断措施,公安干警迅速出击,在该市场某摊位当场查获复制淫秽录像设备一套;在某摊位查获黄色录像带200盒、淫秽奖贴纸500张,烫贴卡片236张;在某摊位查获性药50支,裸体画册59本等等。当场抓获10余名贩黄摊主,并准备将其带至×地区公安处进行处罚。然而,×地区公安处的行动不但没有得到×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支持,反而在他们的出击行动结束时,受到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阻拦,并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县人民政府一班人和县公安局带数十名干警对×地区公安处的执法人员的收缴行为和带走违法人员的行为进行阻拦。×县人民政府×领导声称:本集贸市场是本县改革开放的窗口,各摊主的经营是×县人民政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文化局、县农业局批准的,都有合法手续。并称该市场效益很好,两年来向×县人民政府上缴了不少利税。每个经营者都有合法经营资格,×县人民政府有权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云云。由于×地区公安处人寡势单便没有带走10余名违法行为人,收缴的黄色品亦被×县人民政府截留。后来此案在地区行署的批示下得到了妥善处理,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并给予阻挠此案顺利办理的县政府一些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学理分析:

分析本案案件事实要注意下列问题:一是行政命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本案中,×县建立对港贸易市场是在×县人民政府行政命令的作用下形成的。×县人民政府对该贸易市场在诸多方面给予了关照。然而,当×县人民政府在关照该集贸市场时把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置于了脑后。尤其当×地区公安处执法人员对该贸易市场的违法行为采取制裁措施时,×县人民政府以行政命令对抗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命令和法律规范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我国行政执法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规范与行政命令之间必须选择法律,任何行政命令都不能对抗法律。二是发展经济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建立该贸易市场的意图是发展地方经济,但是,发展经济不能与遵守行政法规范相抵触,一些行政人员常常把发展经济与执行法律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在依法管理市场上,混淆了上列两对关系,作出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选择。×地区公安处办理该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为了搜集证据采取了秘密取证的方式,并认定了销售的黄色书刊、录像带、光盘、淫药等非法物品的具体数量,对待案件事实的态度是严谨的。

从职能上讲,本案法律适用的主体,应是多个执法主体,而不应当是公安机关这一单一执法主体。书刊、光盘、录像带等属于文化用品,是文化行政管理的范围,对其进行管理的机关是文化行政管理机构,即×县文化局或×地区文化局。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些重要的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如《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关于重申严惩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等。其中一些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一些是文化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说明对文化市场上的违禁品若干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履行管理职能。因此,本案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时应与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联合执法,否则其执法主体身份就不是十分完整的。从级别上讲,应由县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案件。×地区公安处有权对属于其下属机构管辖的行政事项进行管理,但笔者认为其在程序上应当事先告知县公安局,并得到县公安局的配合。不过本案有一个特殊因素,就是×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都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地区公安处超越县公安局而执法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如何处理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又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以超越职权的方式处理是否妥当是应当探讨的。本案适用的法律首先是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之一是赋予相对一方当事人某种权利。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行政机关向企业经营者发放营业执照的行为。相对一方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后,便有权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二是获得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司法机关制定获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授予某申请者律师资格的行为。三是获得某种特殊权利,如行政机关向退伍军人发放抚恤金的行为等。赋予权利行为同时伴随着行政机关相应的义务。一方面,行政机关赋予相对方权利后,具有对相对方权益进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对象是相对一方当事人。如行政机关向公民颁发了营业执照,就承担着保护其营业权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赋予相对方权利后,负有对其权利行使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该义务的对象是国家。本案县人民政府赋予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既承担了对其权益进行保障的义务,又承担着监督其经营行为的义务。尤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文化局对取得销售文化用品摊主资格的人更应负责监督,履行监督的义务,而不能赋予其权利后放弃义务。赋予权利行为是法律行为,对其进行监督同样是法律义务,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