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
发布时间: 2022-03-16   浏览次数: 10

案情:

据《四川日报》报道,宜宾市21岁的女司机张某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结果被抓获。除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2000元处罚外,交警部门还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其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理,成为宜宾终身禁驾第一人。


法理分析:

1.按照行政行为的单方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此案中,交警部门在对肇事司机张某进行处罚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内,根据张某的违法情节自行行使的其权力,并未与相对人张某进行协商,也未争得相对人张某的同意。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特征。

2.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和事项上的表现,因此法律的强制性就必然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对行政行为必须服从和配合,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予服从和配合,就会导致行政强制执行。

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对肇事司机张某进行处罚时,其意思表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并不表现为其自己的意思。而对于相对人张某来说,面对处罚的结果,她的选择只能是服从、配合,否则将会面对强制执行的后果。

3.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此必须从属于法律,即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正体现了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4.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给予严密的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选择余地,不能有任何主动性参与其中。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留下了一定裁量的余地。否则,行政主体将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更无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所以,具有一定的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案中,交警部门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对张某的处罚幅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交警部门根据张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的情节,对其作出拘留15天、罚款2000元以及终身禁驾的较重处罚。

5.根据行政行为具有效力先定的特征,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无效之前,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身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据此,行政相对人张某或者是被害人即使不服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该决定。在通过正当行政复议程序或者司法程序而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之前,行政相对人张某都必须执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