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5-06-28   浏览次数: 16

行政强制的案例

案例一:

原告穆棱风筒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为穆棱煤矿材料科。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交接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基于材料科的要求,于19943月查封了原告穆棱风筒厂的生产车间、仓库、车库、办公室,并派经济警察看守,造成原告损失2300.67元。法院认为,“企业保卫组织既执行公安机关授权的司法职能,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它在独立地以自己名义行使公安机关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也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穆棱煤矿保卫科根据企业单位行政领导的指派,对企业所属的法人单位安全防范而采取的查封强制措施,属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323日公安部发布)及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有关规定,没有授予其在安全防范以外实施查封的行政权限……因此,被告对原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越了职权范围”,实施该行为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法院于1994620日作出被告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判决:“一、撤销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1994314日查封原告鸡西市穆棱风筒厂的强制措施。二、由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赔偿查封原告企业期间职工应得工资2300.67元。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简述行政强制以及行政赔偿的概念;

2、运用本学期所学习到的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简要分析穆棱煤矿保卫科的行为性质;

3、你是否赞成法院的相关意见?并阐述理由;

4、结合现行行政法,假设你自己是本案主审法官,你会作出何种判决。

案例二: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从1993年至1995年未交农业税、乡统筹费、义务工费、村提留款等3502元,经某乡人民政府多次催缴未果。为此,某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授予乡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于19951018日制作了“关于某社社员李某拖欠税金等费用的限期缴纳决定书”,并送达李某。李某在决定送达后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内既未提出复议又未提起诉讼,某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的决定,证据充分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中讲明了提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并没有侵犯李某的合法权利。据此,县法院予以受理并于199511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李某仍拒绝履行义务。该院又于199619日向李某送达了裁决书并宣布查封(扣押)令,即日就地扣押李某的财产白山羊20只,并责令李某自己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同时又第二次限期李某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李某逾期不履行,该院于1996123日派员会同乡、村、社干部对李某的羊评估作价,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李某态度有所改变,当场承认错误作了书面检查,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减免部分执行标的物的口头申请。经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同意和法院准许,实际执行12只羊,折合2750元,其余均免。该院将强制执行的12只羊当场交由申请执行人某乡人民政府处理。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简要阐释行政强制的概念,并同行政强制措施做比较;

2、简述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框架;

3、结合本案中的具体细节,谈一谈行政强制的依据问题;

4、结合本案中的具体细节,谈一谈行政强制中的执行过程中的方式问题以及和解问题。

案例三:

199143日,某县灯泡厂职工江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女青年井某。二人在热恋中发生了两性关系。该厂厂长得知后认为两人属于“流氓鬼混”行为,命令该厂保卫处注意江某与井某的行踪,并让厂保卫处向派出所作了报告,决定由保卫干部陈某等人员负责将江某与井某抓获审查。陈某等人接受这一任务后,便在暗中跟踪江某。199159日晚9点钟,陈某派人监视江某的寝室。晚上11时许,监事人员发现江某的宿舍灯光已经熄灭,便立即报告了陈某。陈某随机率领数名保卫干事直奔江某宿舍,在敲门不开的情况下,就一脚将门踢开。数人一拥而上,陈某拿出手铐,强行将只穿三角裤衩和汗衫的江某和井某困在一起。江某请求穿上衣服,陈某等则认为“捉奸捉双”,穿上衣服就无法证明了,命令江某和井某披着衣服,押至了数里路以外的某派出所,某派出所作完笔录以后,便将二人交给了某县公安局。某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询问江某和井某是否有金钱交易(即卖淫嫖娼)。江某和井某一再解释他们是恋爱关系没有其他交易。某县公安局以案件有待调查为由于1991510日制作了《收容审查通知书》让江某和井某填上姓名,即对二人进行收容审查。某县公安局没有将《收容审查通知书》送给江某和井某家属。517日,某县公安局才以有待进一步审查为由解除了江某、井某二人的收容审查。

江某与井某被解除收容审查后,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其收容审查无任何理由和根据,时间长达7天之久,侵犯了其人身权,要求法院判决某县公安局赔偿其精神和经济损失,并恢复其名誉。某县公安局辩称:江某和井某一则有流氓鬼混之嫌;二则有卖淫嫖娼之嫌,本局对其收容审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其收容审查的决定由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属于《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所规定的收容审查范围,某县公安局在实施收容审查时也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判决:(1)撤销某县公安局1991510日作出的对江某和井某的收容审查决定;(2)某县公安局赔偿江某和井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52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1、简述本案中某县灯泡厂厂长及保卫处有关人员行为的合法性;

2、简述本案中某县派出所以及某县公安局行为的合法性;

3、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法理学知识,论述所谓“流氓鬼混”行为规定的合法合理性;

4、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法理学知识,阐述你对劳教制度争议的理解。

案例四:

原告张建新系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家庭自营),自199310月起,一直在后巷镇市场内从事蔬菜经营,其摊位在市场南大门进口处。1998年春节后,被告根据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重新安排市场内经营摊位,通过抽签,原告摊位被安排到市场的东北角。原告认为该处环境卫生差,多次找被告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驻的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要求调回原摊位经营,遭到拒绝。1998430日早晨,原告及妻刘冬兰出摊时,发现摊位前有许多垃圾,并落满了苍蝇,刘冬兰便将部分垃圾装入方便袋,提到市场管理办公室,见室内无人,就将装有垃圾的方便袋放在了市场管理人员朱加福的办公桌上,随后离去。当日上午9时许,朱加福来到办公室,见到办公桌上放有垃圾,经过询问,来到原告摊位前,对刘冬兰进行批评和指责,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引起部分群众围观,市场秩序受到一定的影响。被告工作人员强行将原告当时经营的蔬菜全部拿到后巷工商所内,经过清点过秤,列出清单,以原告张建新违反《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为由出具暂扣凭证,予以扣押,并限原告下午2时许前来处理。下午5时半左右,原告来到工商所要求拿回蔬菜,被告工作人员要其先交纳500元的保证金,原告不同意,致使被扣押的价值946.6元的蔬菜全部变质。原告为解决此行政争议,多次到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在没有获得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于1998518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本案中丹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张建新经营的蔬菜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并说明理由;

2、结合本案对行政强制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

3、简述行政强制的依据问题;

4、如果你是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你会作怎样的判决?

案例五:

贾某系南京华人公司拥有20%股权的股东,同时兼任华人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9年华南公司与华人公司联系并签订买卖移动电话产品合同。2002425日,华南公司向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举报,认为贾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华南公司业务员,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手段诱骗华南公司供货,后又以逃匿的方式拒付货款。

2002520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以贾某涉嫌合同诈骗为由,以“合同诈骗”案立案,同年628日开除拘留证,78日对贾某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于710日向贾某宣布拘留决定,将原告刑事拘留,712日又以贾某涉嫌多次作案,延长拘留期限30天。200282日,贾某的家属向蓬江分局缴纳了20万元人民币,蓬江分局出具了暂扣财物清单,暂扣原因为赃款。同日贾某被提请逮捕,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准。亦在同日贾某被蓬江分局释放。贾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蓬江分局拘留贾某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撤销强制索取20万元人民币的违法行政行为。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2、试比较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这两个概念;

3、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4、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结合案例具体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的案例

案例一:

2001630日,袁小二和妻子孙某及其弟袁小三三人乘坐公交车到商场购物,车行至东大街时,售票员王某开始验票。王某见袁小三乘车月票上的印章不清楚,未作出任何说明,即扣留了月票,车到达总站后,袁氏兄弟及孙某向王某要求尽快处理此事,退回月票,王某认为该月票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不予退回,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后来,袁小三与王某厮打起来,袁小二夫妻赶忙上前劝解。这时该车另一售票员周某与司机杨某在拉袁小二时亦与袁小三打在一起。纠纷中,孙某被打伤,经过医院诊断:袁氏兄弟及孙某三人均不同程度地被打伤,售票员王某右手亦有擦伤。后来某区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于200175日给予王某、袁小三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处罚,给予杨某、袁小二、孙某等人予以警告处罚。王某不服,遂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召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公安派出所以及王某、袁小三等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作出复议裁决,撤销原某区公安派出所对王某、袁小三各处100元的处罚,改为各处40元罚款,维持对其他各人的警告处罚。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简述行政复议的含义;

2、本案中有权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是谁?

3、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能否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

4、该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裁决是否适当?

案例二:

2002517日,迟某与王某夫妇二人在原来就与孔某有争议的闲散宅基地上刨树、拉土时,与孔某发生争执和殴斗。迟某将孔某打得满脸是血,门牙被打掉一颗、打松动一颗(后脱落);迟某则将孔某咬伤两处。某县公安局于526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对孔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对迟某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孔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在被拘留的第六天(61日)便委托家人代其向该县所属的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孔某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及两点:一是迟某的牙齿不是被他打掉的,而是在迟某咬他时带掉的;二是迟某听说当时作出拘留这一具体行政处罚的公安人员赵某和迟某是亲戚关系。该市公安局当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由于公务繁忙,68日才作出受理该复议案件的决定,同时作出裁定,停止执行对孔某的治安行政拘留,并责成某县公安局就孔某提出的两点意见进行调查。由于迟迟没有收到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615日市公安局作出复议裁决:撤销某县公安局对孔某拘留15日的处罚,改处以警告;撤销对迟某的警告处罚,对其免予处分。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孔某在被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2、某市公安机关68日作出受理复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某市公安机关能否作出裁定,停止执行对孔某的治安行政拘留?

4、某市公安机关615日作出的复议裁决是否合法?

案例三:

孙某家有农业人口五人,承包本村集体耕地25亩,每年按承包的耕地面积承担了农业税、提留款等费用。某乡在2000年进行土地小调整时规定:“凡外出3年以上,男女已在外地结婚,并有了孩子,无论办没办户口迁移手续,一律退出承包土地。”由于孙某侄女林某已于1996年与城镇职工张某结婚,因此,林某的承包地被收归集体。孙某认为其女儿孙然与城镇人口结婚,但按规定办不走户口迁移手续,不同意交出承包耕地。2001427日孙某去村主何某家询问有关收回承包地的情况时,孙出言不逊,何某打了孙某。孙某要求何某当天一同去了乡政府。乡政府在调解时,何某承认自己打人的错误,孙某要求何某同去议员验伤拿药,何某不去,孙某就打了何某一耳光,被乡干部批评教育。嗣后,乡政府派专人调查,于517日在某村干部会上宣布了对孙某的处理决定:林某的承包地坚决调出归集体;何某打人是有过错的;孙某在乡政府解决问题时出手打人,按乡规民约罚款40元。孙某对某乡镇府的关于收回承包耕地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均不服,并且认为乡政府作出的“凡外出3年以上,男女已在外地结婚,并有了孩子,无论办没办户口迁移手续,一律退出承包土地”的规定本身就不合法,与《土地管理法》相抵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县政府接到孙某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复议审理,认为孙某之女林某与城镇职工张某结婚,属城乡通婚。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尚未“农转非”,户口应该在农村落实。而农村土地是随户口的。某乡政府决定收回林某的承包耕地是与政策相违背的,孙某对收承包地不服,走访干部、询问政策,是合理行为;何某、孙某在发生纠纷时,打人骂人都是错误的。因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公安部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复议决定:(一)某乡政府宣布将林某的承包耕地收归集体的决定不符合政策,应将调出的林某的承包耕地退还;(二)孙某在乡政府解决问题时,目无组织纪律,出手打村干部,行为恶劣,影响很坏,乡政府根据乡规民约对孙某罚款40元的处理应予维持,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

2、请你帮助孙某书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3、本案中,乡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小调整的规定是否合法?如果合法请阐述理由;如果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对乡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案例四:

19998月,某化纤厂万吨粘胶纤维技术改造工程投入生产,但污水处理站及处理装置未按原设计建造,致使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根据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化纤厂万吨粘胶纤维技术改造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锌、硫分别超标1倍和4倍,造成污染,给周围渔业养殖户造成重大损失。经周围渔业养殖户投诉,某市环保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4款,于2001215日对化纤厂倾倒、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渔业养殖户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处罚过轻,遂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环保局审查认为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正确,于2001310日对该行政处罚作出以下复议决定:决定变更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对某化纤厂处以4万元罚款;从200141日起加3倍征收排污费;责令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在2001年年底以前完成,投入使用,并报市局验收。

但是复议决定作出后,该化纤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复议决定。于是,某省环保局于2001715日向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主张,被申请执行人严重污染周围水环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然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执行人认为省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家中了处罚,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内容。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省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化纤厂周围渔业养殖户有无权利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某省环保局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案例五:

原告陈宽礼与第三人李世明系同组村民,西东相邻。原告与西邻龚陆章户无界址争议,第三人与东邻邹济坤户亦无界址争议。200348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办法了皋房证字(2003)第2925号《如皋市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该证书载明第三人新建楼房建筑占地面积10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146.9平方米。该证书所附示意图上标明第三人楼房占地东西长为13.1米,南北宽为8米;其位置东至邹济坤界0.55米,西至原告界2.8米。原告认为该建房用地许可证造成其与第三人宅基地重叠,侵犯其合法权益,于同年1031日申请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复议。200442日,被告经复议认为农村村民只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经数度翻建房屋,其宅基地面积亦有所变化,对原告所享有的宅基地应以最后一次经有权部门批准结果为准。如皋市原下原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对原告申请建房的审批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其审批表真是有效,两户宅基地并无重叠。如皋市国土资与阿奴对第三人作出的颁证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实施,遂作出维持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皋房证字(2003)第2925号《如皋市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复议耵。同年425日,原告以皋房证字(2003)第2925号《如皋市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再次向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上述颁证行为。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于200311月以同一理由已申请过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统一许可证,被告已经做出了有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原告的申请属重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58日,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款的规定作出(2004)皋复(不)字第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以及其同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

2、简述行政复议的要件;

3、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045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正确?

4、行政复议中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与“一级复议原则”有何区别。

行政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

索某、丁某系个体运输户,1997910日,二人各驾驶一辆东风牌大客车,从某县开往省会城市。二人所运货物为某县卷烟厂生产的卷烟,其与卷烟厂签订了运货合同。由某县运往某省会城市,每次运货每辆车某县均延长酱油三名押运员押运。从19961月起,索某、丁某一直帮卷烟厂运货。在以前的运货中,索某、丁某遵守《交路交通管理条例》运载卷烟没有超高,驾驶室仅乘坐三人(包括司机)。1997910日的运货装载是由某县卷烟厂购销处操作的,运货高度超过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4米高度,实为4.8米。由于每辆车有三名押运员押运,致使驾驶室有四人乘坐。当车行至某市南大门时,被执法人员何某、易某等拦截,对该车装运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后发现有两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某省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的违法行为。一是此两辆车违反规定载人,一辆车多载一名。而是该车货运装载超高,各超高0.8米。何某、易某等向索某、丁某介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出有两处违法行为并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罚:一是罚款;二是装载货物超高部分予以卸货,被卸货物由索某与丁某自行处理。索某、丁某知晓此一处罚的严重性后,向押运员说明情况。索某、丁某与卷烟厂押运员向两名执法人员表示,可以多交罚款,但不要让其卸货,即对于超高部分只作罚款的处理。何某与易某商量后表示同意,两辆车子各罚款250元以后放行。索某与丁某行至本市大桥路检查站时,被交警拦截,索某与丁某解释在前一检查站已被处罚,请求交警放行。交警杨某等依据《某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对索某、丁某罚款20元外,责令其将超载部分的货物卸掉,并暂扣二人的驾驶证。

问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含义;

2、试简要论述行政处罚中的合法原则以及合理原则;

3、试分析本案中执法者在运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方面的瑕疵;

4、结合本案简要阐述行政处罚的目的。

案例二:

李老太家住在北京海淀区花园路一家大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眼看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去交钱。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了放在出口处货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说得糖尿病吃点杏干好,于是顺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干就往外走,弃疗刚走出超市门,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得将身上的100元钱和身份证押在了那里。次日,李老太又带了500元钱到超市,有关人员又将500元扣下。回到家里,李老太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经过工商人员干预,超市负责人退还了李老太的罚款。

问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含义;

2、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3、如何认识本案中超市行为的性质?

4、本案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哪项原则?请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三:

200189日,陈某、刘某等人在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捕捞,被某县渔政管理站的海上执勤人员发现,查扣了他们的渔船。某县渔政管理站柑橘《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随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陈某、刘某各处以没收渔船1条、罚款2000元之处罚。两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

2、分析评述本案例中所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律问题;

3、框架性地阐述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归属;

4、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案例四:

200288日凌晨,某县医院职工宿舍楼王某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后,从当日上午开始,某县公安局消防科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经询问王某及有关证人,进行现场勘查,于814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由于王某使用电器不慎,导致低柜燃烧引起的。由此,某县公安局消防科依据《某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第02008号《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给予责任人王某拘留5日、100元罚款的处罚。

问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

2、分析评述本案例中所存在的行政处罚法律问题;

3、本案中某县公安局消防科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此项行政处罚?

4、框架性地阐述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案例五

1993529日,某自治区某县农民杨某用2630元向本乡农民收购了7头生猪,准备运往临县出手。在运往临县的途中,本乡税务站接到权重举报后将其拦截,并将情况报告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查明事实以后,于同年68日以税务违字(1993)第23号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认定杨某采购生猪,事先未到达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根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0.48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613日,本县的畜牧技术水产站也对此事进行追查,认为杨某向当地农民收购的7头生猪中,有一头未经过防疫检疫,杨某将未经检疫的生猪外运,违反了我国《农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是对杨某作出了105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某县税务机关和畜牧技术水产站同时对痛殴一个行为进行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明显过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问题

1、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

2、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3、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4、本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20025月,刘某驾驶一辆装运水泥的拖拉机到附近的邵庄,正在公路上行驶时,被交通局工作人员王某以检查证件为由拦住,因刘某没有带车证,王某令其将车开到检查站接受处罚。正当刘某想按照王某的要求把车开走时,王某突然把刘某从驾驶室里拉出来,自己坐在驾驶室里开车,让刘某坐在装有水泥的车斗里。因王某开车速度过快,没走出多远,车就翻到了公路旁的沟里。王某受了轻伤,而刘某从车上翻滚下来导致双腿砸伤。县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负担全部责任,刘某的腿伤被认定为5级伤残。

问题

1、简述行政赔偿的概念;

2、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3、简述本案中王某导致刘某伤残的行为性质;

4、交通局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018月,被告四川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庆镇工商所聘请的代征员周正明与工商所职工宋某某、李某某在有庆镇军营村农贸市场整顿市场秩序,收取市场管理费。9时许,周正明以影响交通为由,叫在公路上卖辣椒的余发金退出公路到市场去卖,余发金不愿意而双方发生口角,周正明将余发金的辣椒踢翻,并夺走秤砣,到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管理收费。后余发金及其养子余万军、儿媳黄小玲等人追到农贸市场,抓住周正明就打,将周正明的鼻血打出。当余发金与周正明继续抓至王某的肉摊处时,周正明顺手拿起一把豁边刀刺死余发金、余万军,刺伤黄小玲等人。20023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正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余发金、余万军死亡后,被告四川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垫付,与余发金的母亲王永清,儿媳黄小玲达成了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原告近亲属后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工作人员杀死余发金、余万军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按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

问题

1、简述国家赔偿的含义;

2、框架性地阐述《国家赔偿法》中对赔偿范围的规定;

3、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4、分析评述本案中被告工商局工作人员周正明的行为以及本案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责任分配问题。

案例三:

20027月,纳溪区大溪镇粟木村村民王某,与他人相约来到凤凰湖中偷钓养殖鱼。后被巡库的凤凰湖管理所职工胡某(身着渔政服装)和唐某发现。为了不惊动王某等人,胡某和唐某决定绕道从两人背后去予以制止,王某等人察觉后,拔腿便跑,王某不慎掉入湖中,溺水而亡。王某除了有以正读小学三年级的儿子王甲和王某姐姐王乙外,无其他亲属。事发后,王乙遂带王甲来到凤凰湖管理所讨要说法。经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该所又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付了王乙3500元安葬费后,王乙才同意将王某入土安葬。

同年9月,王乙以自己的名义将纳溪区水利局渔政管理站高尚法庭,以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严重违规执法,造成王某死亡,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为由,要求渔政管理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各种损失6万元。

问题

1、简述国家赔偿的含义;

2、本案中,王乙是否具备行政赔偿申请人的资格?若不具备,那么王乙的法律地位如何?

2、本案中胡某和唐某与纳溪区渔政管理站是何种关系?谁应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责任?

3、如果你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你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案例四:

19967月,原告乘坐方某家室的欧包车与利津县户某家室的农用三轮车在山东省东营区辛河路相撞,原告许某受伤并花去医疗费1722元。2002419日,经交警鉴定,原告许某双耳极度听觉障碍,左眼盲目4级。原告的伤已分别构成5级、8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迟延履行职责5年零9个月。2002 420日被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原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迟延履行职责,致使被告扣押的肇事车报废,不能给原告赔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94244元。被告交警队辩称,事故发生后,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于19967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年729日告知事故各方当事人来被告处接受处理并进行调解,先后两次通知方某,因方某未到,无法调解。故于20021014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书》。在该事故的整个处理过程中,被告始终依法处理,不存在行政违法问题,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责任认定的,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15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1996710日,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应于19967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被告直到2002420日才送达原告,被告迟延履行职责的时间为5年零9个月,被告逾期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处理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因迟延履行职责而对原告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的损失,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28元、误工费5975.4元,共计损失6803.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问题

1、简述国家赔偿的含义;

2、框架性地阐述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以及计算标准;

3、本案中,请求行政赔偿与依法应否给予赔偿是否为两个不同的问题?

4、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共计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案例五:

原告王某从单位分得一处由房管所管理的一居室公房,并将其户口落在该处公房上。由于历史原因,同时在该房上落户的还有李某和何某,但李某和何某两人借住在其他地方,不享有对该公房的承租权。王某分得该处公房后,将其母亲从外地接来,安排其母亲在该公房内常住,王某本人和其妻儿一起住在其岳父母家。19993月因市政建设的需要,王某所分公房必须拆迁。按照某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公房拆迁户须同时具备下述三项条件:一是户口必须落在拆迁房上;二是拆迁户必须是拆迁公房的承租人;三是承租人过去经常居住于拆迁房内。具体负责拆迁户动迁和补偿事务的某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认为,王某虽然是其所分得的公房的承租人,但不在该公房内长住,不符合拆迁户的条件,因此决定将王某所承租的公房按困难户处理,由该房的罗湖人王某、李某、何某平分房屋拆迁补偿金。依照某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规定的计算标准,该公房拆迁的补偿金总额为24万元,王、李、何三人各分得8万元。王某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拆迁户条件,应独享全部24万元拆迁款,某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违法,侵犯并损害其合法权益。但在多次向某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反映情况、主张权利未果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某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违法,并赔偿其16万元的财产损害。

问题(注意:解答以下问题时无需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时间)

1、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行为还是行政补偿行为抑或是其他行为?并说明理由;

2、简述行政赔偿行为与行政补偿行为的区别;

3、运用所学期所学习到的行政法学基本知识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论述本案中原告能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论述行政补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