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缺陷需完善
发布时间: 2012-03-30   浏览次数: 115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缺陷需完善

               中纪委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 皮 影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干部教育办公室 作者:中纪委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 皮 影 发布时间:2008-05-12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监察法》,尚未规定作为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公务员,有权对所属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司法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暴露出同法治原则、人权保障不相适应的地方,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三点:一是理念滞后,二是形式单一,三是程序缺失。笔者认为应建立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互相衔接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行政救济方面,首先要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公务员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或不利影响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救济程序,其优点在于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审查范围也较宽泛,既审查其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复议机关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之外的其他方式。其次,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机构,确保公务员申诉工作的中立性和权威性。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共同特点,如日本的人事院
公平局,法国的行政对等委员会。再次,要明确规定行政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当事人应有获取行政机关答辩书、提供证据、聘请律师等程序性权利。程序的正当性是公务员权利得到保障的必要条件。再健全的法律,如果不是依靠科学的程序去执行,也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
  当行政内部的救济不能保证自身的客观公正时,司法权的介入是履行外部行政
监督职能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就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公务员受到严重不法侵害和不利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增加内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还可以打破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较为沉寂的局面,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
  建立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互相衔接的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应当坚持“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遵循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我国坚持依法行政、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深化司法
改革的重要方向。同时建议吸收国外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把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或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不服申诉控告和复议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未穷尽行政救济而提起诉讼时,如果行政机关不反对,法院也可受理作为例外)。法院在处理与行政权的关系时应保持适当的谨慎,避免形成对行政权的过度干预。同时,对于任何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法院都应当积极给予救济,既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又保证“法院有说最后一句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