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公务员应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12-03-30   浏览次数: 50

 

公务员应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厚良(北京市民)

 光明网 http://www.gmw.cn/content/2005-05/02/content_224686.htm

4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孕妇唐女士状告商务部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她属于商务部录用公务人员,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唐女士的起诉。(4月22日《新京报》)从法律角度说,法院驳回唐女士的起诉无可厚非。

 因为有关公务员的奖惩、任免等事宜都属于同部行政法律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对

 

此类决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向行政体系内部其他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内部申诉或仲裁。换句话说,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而言,法院不是公务员寻求正义的场所。

  通过此案不难看出,在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公务员的个人权利为行政权所吸收和消融,形成了一种特别权力(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甚至可以简化为“命令与服从”,即行政机关可以制定特别的规则来拘束、制约、奖惩其公务人员,而公务员只有忍受和服从的义务。就唐女士与商务部之间的纠纷而言,商务部可以依据其内部规则制约或惩处所属的公务人员,而作为其公务人员的唐女士,服从辞退决定就是其义务所在。这实际上“剥夺”了唐女士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赋予公务员独立的法律地位,还原其作为公民所具备的权利;要通过立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做出限制,在行政机关的决定影响到了公务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时,应该赋予公务员一定的诉权。

4. 应该实行怎样的奖惩和培训
    宋世明点评:公务员考核在世界各国普遍是一大难题。这次《公务员法》中对完善考核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如考核等次由原来的三等改为四等。探索创新,是完善考核的动力所在。考核是可以科学化的,是可以做好的。考核对公务员既是激励,又是压力,更是人才开发的重要方式。
    宋世明点评:培训,既是公务员的义务,更是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权利规定中说得很清楚,培训经费在工资福利保险一章中规定得也很清楚:由财政保证。现实中的培训,有的公务员成了学习委员,培训机会供给过度,反而厌恶了培训,视培训为一项负担。多数情况下,公务员工作很繁忙,抽不出时间,或限于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培训机会供给不足。《公务员法》实施后,需要切实落实公务员的培训权利。
5. 你对工资福利待遇满意吗
    陈瑞莲点评:单纯从管理学理论角度来考察,我们现行的不同职务级别间的工资待遇差别是不大的。为体现按劳取酬,对公务员工资应实行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职位越高,担子越重,责任越大,相应地工资待遇也应体现出差别。但为什么有这么多基层公务员认为工资福利悬殊过大,原因需要深入调查。
    陈瑞莲点评:单纯从管理学理论角度来考察,我们现行的不同职务级别间的工资待遇差别是不大的。为体现按劳取酬,对公务员工资应实行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职位越高,担子越重,责任越大,相应地工资待遇也应体现出差别。但为什么有这么多基层公务员认为工资福利悬殊过大,原因需要深入调查。
6.单位无理时,你会选择控告吗
    宋世明点评:在现行权利救济制度下,选择申诉控告的占了41.5%,这个数据已是很高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一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成熟程度与文明程度。公务员与机关相比,公务员处于相对弱势,因此《公务员法》应该加大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力度。很可惜,《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包括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决定,这是《公务员法》没有将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接轨的主要原因。
    为加大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务员法》有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变一级申诉为二级申诉,二是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可与司法接轨,三是第54条规定,公务员可以有条件地说
    宋世明点评:如果上级决定和命令有错误,要求上级改正或者撤销,无法改变上级意见时就服从63.3%,这说明《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受到了大部分公务员的欢迎.。对《公务员法》第54条特做两点说明:其一,《公务员法》第9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这说明,不依法履行职务,而依照上级错误的决定来履行职务,那么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二,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这说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有权利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法律与上级决定和命令相比,法律优先。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政府管理也不是单纯如一张白纸。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广大公务员还是要关注一下《公务员法》第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