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发布时间: 2012-03-26   浏览次数: 200


1 国务院第252号、第411号令

(2)、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主要是指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公司,是指以公司的形式成立、或者由原来的行政机关转变而来的企业单位。
(3)、社会团体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第2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好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3、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从事所授予职权以外的其它活动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类同于民事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概念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1)、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国家机关。
(2)、被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产生,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产生。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收到严格的限制。
被委托组织的条件通常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条件是:
(1)、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