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含义
发布时间: 2017-03-31   浏览次数: 1099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内涵出发

金晓雨15300130078

摘要:不忘初心意味着我们始终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但是在继续前进则意味着我们需要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将他与具体国情相结合。本文将这一世界观方法论具体落实到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上,强调在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中必须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人民的社会历史主体性和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初心上,继续进行利润分配制度的创新,继续前进,更好维护人民的利益。


正文:

在我看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强调的是走什么样的道路怎么走两个问题。走什么样的道路是由初心决定的,那么初心是什么呢?习近平在七一讲话中提到: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坚持初心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而继续前进则强调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前提下,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敢于创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理论实践相结合。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面对的理论矛盾

马克思对于企业制度分为了三种类型: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马克思对于股份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比较深入的分析。他认为,股份公司是私人企业,但它采取了社会企业的形式;股份公司使个人企业中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职能两者逐渐分离;资本所有者仅得到相当于利息的股息收入,股息是股份公司分配的主要形式。但是对于这一现代普遍流行的股份制企业,马克思给予他的评价是比较低的,他认为股份公司仅仅是一种过渡形式,并且将股份制看做是的形式。

如果从马克思主义具体关于企业和产权制度的理论出发,我们当下的改革是存在矛盾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的确,我国的国有资本是属于全民所有的,并且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掌控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整体态势,控制经济发展的命脉,并且控制我国的一些重要资源。但是我们在国有资本中采用的形式却是马克思所认为的的形式。这个矛盾看似无解。

但从马克思的生活背景来说,马克思自身并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相关理论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特别是生产力水平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在企业经济运转中的各种产权问题。

因此在这对矛盾中,我们应该保留马克思在世界观方法论上的大方向,具体的操作细节则根据国情和当下的形式进一步的确定。

事实上,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马克思主义的进一步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本身的。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恩格斯早就说过:“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


二、 马克思在世界观方法论上的大方向与具体政策落实。

1. 坚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改革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点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强调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人的实践活动是历史着发展着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类实践的内容形式规模和水平是各不相同的,都受到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回顾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会发现其随着社会整体的认识和具体国情的变化而变化,其显示出了一条比较清晰的主线:利润分享制度取代独享制度。

在最开始,由利润流程制度取代利润全额上缴制度。确立了国有企业利润由资本所有者(国家)和企业共享的起点,然而这一制度的分享比例完全是由所有者确定的,在这里企业利润的享受是通过所有者的主动出让来实现。与利润独享制度相比较,这一制度使得国家和和企业都能得到利润,提高了整体性。然而由于留成比例上存在着不确定和不规范性,同时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扩展和发展,这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不断上升。这一制度实践亟待改革。

第二阶段是两权分离型的利润分享制度。在这一制度实践中,利润的分享份额是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谈判决定。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之初就存在巨大交易成本,为了确定承包分配合同双方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谈判中会有一方占相对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无法调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的资本将无法很好的反馈给人民。可以说这一改革并没有顾及到当时中国的国情: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理论刚刚确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在经营权所有权的定义仍然十分含糊,并且相关的法制建设也只是刚刚起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双方制定比例的过程将会是一个漫长的拉锯过程。

第三阶段即现阶段,主要是采用企业主体型的利润分享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把产权制度作为利润分享制度的基础,强化了所有者对利润的索取权,这保证了国有资本作为全民所有其性质的所在;同时把法规制度作为利润分享制的一句,规范了利润上缴的流程和规则。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经营者的利益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国家作为处于企业信息的相对弱势者利润分配也可以得到保证。然而这一制度仍然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继续改进,比如该如何制定上缴比例、上缴主体该如何界定等,仍然需要根据社会实践进行不断进行调整。

2. 坚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改革是人民是社会历史创造者的要求

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广大劳动群众作为物质生产的承担着和社会生产力的体现着,创造了人们必需的生活资料。他们的生产活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要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努力为人民谋取更多的利益。落实在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中,即要坚持人民的利益,为人民谋利益。从直接来看,坚持为人民谋利益即需要提高税后利润的上缴比例。

通过对比200720102014三年的三份文件,我们可以很发现,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上缴比例正在呈现上升趋势:

12007年: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利润的比例,区分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一类:10%    第二类:5%    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22011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2

第一类: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32014年: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件3

第一类:25%   第二类:20%   第三类:15%  

第四类:10%   第五类: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六类: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十万元的,比照第五类,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很明显的呈现上升的趋势。但是,国有资本的上缴比例仍然是比较低的。按照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可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40% ,而国有资本作为依靠国家政策保护和能够利用全社会的资源的企业类型,其垄断能力较其他性质企业高,风险较低,同时利润空间也较同行业其他企业大,理应缴纳更高比例的利润。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性质要求提高上缴比例,这一方面给能够补偿政府对国企社会性负担和国企改制的成本支出;政府承担了国企改制、重组和国有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大部分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用之于民”,以此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

因此在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中,若要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切实保护人民利益,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

3. 坚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改革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要求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求我们把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尊重客观规律结合起来,把高度的革命热情同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对于国有企业利润改革来说,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即是要求正确对待不同国有企业之间性质的差别,再根据不同的性质来具体确定不同的利润上缴政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央企的分类

我们可以发现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交的企业数目越来越少,由151家到128家再到121家,但是类别是越来越多,从刚开始的三类四类到最后的五类。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划分越来越细化,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到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国有企业的情况。

在《关于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中提到,分类标准主要是按照行业来定的,“第一类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25%;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20%;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15%;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这有一定的合理性,从附件12015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决算表中我们可以看到:煤炭行业、石油石化行业等利润是非常高的。获取利润能力不同,其上缴利润能力也不尽相同。以2015年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为例:第一类企业440亿元,增加27.65亿元,增长6.7%,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30.6%;第二类企业697.48亿元,减少6.88亿元,降低1%,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48.4%;第三类企业238.45亿元,增加28.86亿元,增长13.8%,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16.6%;第四类企业64.07亿元,增加11.8亿元,增长22.6%,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4.4%。因此不同行业的发展态势、利润空间、所获取的资源以及垄断和竞争程度也不尽相同,理应是应该分成多类。

但是这个分类是很含糊的,比如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新提法,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分为三种类型,即公益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不仅分类叫法多样,分类方法也是很含糊的,比如在第二类企业中有垄断性国有企业也有资源型国有企业,在第三类企业中,同样包含垄断性国有企业和资源型国有企业。至于为何要将不同的垄断性企业与资源型企业划分到不同的类别中,不得而知。

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分类以及相关的利润上缴政策,仍然需要继续完善。比如可以根据垄断性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凭借政府的垄断获得利润,应该通过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计划,通过利益上缴的方式形成财政收入;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获得的竞争性利润,则应该考虑到企业的风险和再生产发展,留下部分资金以对应风险和扩大再生产,然后国家应该以企业股东的身份获得分红;而对于一些非垄断性国有企业,其上缴情况应该与一般的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相一致。

2) 地方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模式

地方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模式与央企又有些不同。比如下文所提到的上海模式和北京模式。

上海模式:上海对国有资产管理采取的是三级授权管理的体制,即上海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上海市国资委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监缴工作,即直接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时负责监督二级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及时收取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本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上海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工作重点集中在国有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红利收缴两方面。

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相比有几个特点,第一,收益征缴的主体不同,北京市宣武区国有资本收益征缴的主体是宣武区财政局;第二,收益征缴的客体不同,北京市宣武区国有资本收益征缴的客体是国有授权经营企业,而非区内的70多家国有企业;第三,收益征缴比例的不同,北京市宣武区采取净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的方式。

而央企的利润上缴模式的总体框架为:(相关上缴比例和上缴主体分类见上文)

因此,在这点上考虑到了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利润上缴模式。但是在各地仍然需要继续推行不同的地方国有企业的利润模式,积极借鉴别的地级市的利润上缴模式,再综合考虑该地方的不同情况,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积极创新,生成最适合本地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模式。


三、小结:

本文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模式为切入口,具体分析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含义和做法:在国有企业利润制度的改革中,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指导下,具体落实相关的政策和方法,努力做到让国有企业的发展惠及人民。



参考文献:

1.王飞. 论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改革[D].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

2.付青山. 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研究——基于经济转型的视角[D]. 复旦大学, 2009.



附件一:2015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