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以法治兴中国——浅谈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落实
发布时间: 2017-03-31   浏览次数: 66

黄芷仪(中国语言文学系14300110033


中华民族之复兴,不仅取决于从上而下的治理,更取决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努力。法治,在中华民族的复兴路上显得尤为重要——同样,这也需要全民的全情投入。本文将试从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入手,探究以法治复兴中国的重要性和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落实。

要探索法治现代化,首先要做的是从哲学的层面探究其前提和内在要求。根据黑格尔的说法,复旦大学谢遐龄老师提到,建立法治社会,“更重要的是关注法治内涵的理念——发展公民人格性”[1] 。我个人对此的理解是:说得通俗一点,我认为可以理解为全体人民对其自由意志的建立和社会身份的更深入理解,在此基础上达成普遍的自我意识,使每一个人进为人格。

依法治国是全民族的大事,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依法治国要求的两个层面:首先,必然要求的是法律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法治国更囊括了全民法的理解的深入。

基于这两个层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从具体的案例中得到更直观的印证。据网易新闻报道,2003年3月17日,27岁的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生孙志刚在在广州街头被派出所民警当作“三无人员”收容。三天后,身患疾病的孙志刚遭到8名被收容人员的两度殴打,于当日上午休克死亡。这就是著名的孙志刚事件。然而孙志刚事件的过程中大有不合情理、不清不楚之处在——孙志刚在收容所时曾经打电话给同住的成先生,让他拿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然而当成先生赶到时,却被告知“就算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他”。孙志刚刚去到收容所没有多久就受到毒打,这除了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之外,同时也不禁让人怀疑,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事如此强硬,是否存在制度或者权力机关的纵容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件除了本身充满不明之处,也揭露了当时的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合理之处——这一制度逐渐沦为某些相关权力部门牟利的部分,对于收容的对象大多草率了事。

孙志刚的事件深刻揭露出的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案件的恶劣性质也使民愤难平。2003年5月14日,三位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俞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腾彪和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的徐志永,根据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首次赋予的普通公民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的权利:“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而共同落款的“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国务院宣布废止已存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孙志刚的遭遇是令人悲痛的,其后继影响的一系列关于法的努力却是可圈可点的。孙志刚的经历固然令人恐惧,不过,事件本身不过是一个具有强烈精神刺激作用的启发,启发对法的漏洞的不断弥补,启发深刻认识法的精神的有志之士,以自己的认识和热忱确立着自己享受法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保卫更广泛的人享受法的优待。

强调公民在依法治国的主观能动性,才符合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治国的根据是法,而法本身首先不可是恶法,其次法需要用开放的姿态面对那些有理性的、望完善之的人格。在当今,对民主的追求似乎上升到一个过往难以想象的高度。对民主的需求是人为人格的必然需求,同时也受到西方法律、政治制度的影响。此处,关系最大的是孟德斯鸠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这和我们所讲的人格所指相差不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思想也影响着法的追寻者们。然而,不合国情、一味追求西方的、不符合中华文化的三权分立,似乎有待商榷。但无论中西方,对民主的追求都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谈谈的是我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将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2] 八二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只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3] 民主集中制当然也受到过一些争议。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华炳啸认为,从列宁以后的历史实践来看,“民主的集中制”原则一度遭到了歪曲甚至是被判,被割裂成了可以随领导人意志为转移的“民主制或集中制”,领导想民主就民主、想集中就集中。[4] 当然这其中带有对民主集中制的一些误解,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民主的落实从来不是一个容易完成的目标;而民主集中制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民主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努力。

当然,除了民主集中制,我国法治建设道路有更多的成就可以细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从此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被恢复重建,后一年恢复了律师制度;1989年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被称为我国历史上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成“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注重强调“依法治国”的快和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了今时今日,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就丝毫不容置疑了。

分析我国法治体系的变迁可以从两个角度完成。第一个角度是相关的制度和法律的完善,这其中包括的是民众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平的精神要求。司法独立是司法公平的必要非充分条件,然而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平二者本身就都是法制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我们的司法体制沿袭至苏联的体系,在宪法的规定上构成了法院和检察院担任司法角色这一个现状,但同时检察院也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的第三方。无疑,要达成更好的司法运行,达成司法的独立和公平,就需要消除地方政府以及财政(所有财政由地方承担)的干涉和限制。

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巡回法院以及跨行政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置努力促进司法独立。2014年6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即提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这也拉进了最高法院和地方的距离。

另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完善固然重要,但如若没有良好的法的氛围,没有普遍对法律的了解,那么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人格的形成是一个不能操之过急的问题,这是一个关乎整个大环境的问题。然而,作为外部力量,可以进行努力的是对法的意识的普及;从法的精神里,民众可以通过学习贯彻进一步对公民性进行了解,并以此为切入点建构自己的人格。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以来,对于普法工作的开展一直比较全面;值得一说的是,在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下,普法工作通过微博和普及型网页开展,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法治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也无疑是效率最高、成果最优的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大梦想,就需要全民族在法治建设上付出自己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谢遐龄,《法治:概念及其实现——兼答几位法学界人士质疑》

[2]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代表大会公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第一章第三条

[4] 华炳啸,《对民主集中制演变轨迹的历史考察——民主集中制的准确表述应为科学民主制》,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9年7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