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论中国法治
发布时间: 2017-03-30   浏览次数: 136

(技术科学试验班 14307130145)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执政党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与时俱进的主动求变。


一、依法治国的涵义和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人治则衰,法治则兴。十八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从人的个性解放到人的全面解放的转变

现代政治文明内在地蕴含着对人的关注,包含着“使人成其为人”的诉求。社会主义宪政打破了束缚在人身上的,使人异化的各种枷锁,使人实现了从个性解放到全面解放的转变。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对宗教的批判最后归结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样一个学说,从而也归结为这样一条绝对命令: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价值理想:一切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人类解放。

当今社会,人们互相平等,社会关系不再是作为异己力量支配人,而是置于人们的共同控制之下,人的解放不再是“现代片面性”的,而是在丰富、全面的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全面发展。依法治国确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根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治文明,它确立了人民主权和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制度,实现了人在政治、思想和经济上的全面解放。我国宪法鲜明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依法治国摆脱了使人“受屈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各种关系”,进入人的全面发展阶段。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权从形式上的权利到实质人权的转变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在本质上是少数人的特权,尽管资产阶级在形式上也承认人权的普遍性。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这是实现普遍性人权的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对特权,保障人权的平等性,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鲜明地反对特权,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此为基础,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内容十分完整的体系。在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依法治国要求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来规定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和物质保障问题。所以一旦确定下来,就具有较强的现实性。萌芽形态的政治文明是赤裸裸地保护阶级特权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以宣扬普遍性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阶级性人权的目的: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即以阶级的人权作手段达到实现普遍人权的目的。①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从少数人的民主到多数人的民主的转变

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一文中,是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作为独立的双方来看待的,所以依法治国是讲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从少数人的民主到多数人的民主的转变,而且努力地巩固、深化这种多数人的民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强调重申,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八大把“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到了自己的面前。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了从形式法治到良法之治的转变

从政治层面上来看,政治文明必然要求以理性、有序的社会运行方式代替以往的愚昧和混乱,而这种社会运行方式必然要求摆脱个人的主观任性,发挥理智的理性。“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驶统治:至于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②法治是政治摆脱“兽性”实现理性和有序的唯一可行的途径。

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存在两种法治类型: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强调“依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国的工具,含有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在法律上用法律统治他人”之意。实质法治强调“法的统治”,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意指“人人在法律之下”。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分野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对待权力和权利这一对矛盾:法律是用来保护权力以“治民”,还是保障权利以“治官”。③

而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法律承担着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使命。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田纪云指出:“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④可见,我国宪法确认的“依法治国”符合了实质法治的价值取向,是良法之治。我们的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志、形成意志、实现意志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一)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之治,就没有法治。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首先,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其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难以实现。法律的权威,不是法治社会独有的;但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却只能在法治社会里得到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法律必须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享有最高的权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重要标志, 它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只有在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情况下, 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其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其三,对现有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将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管理统一协调起来,建立健全各执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其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行政流程。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其五,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确保各层面的监督都到位。政府服务于民,人民的满意程度是政府应当首先纳入考虑的因素。必须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同时支持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政府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必须落实到执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3. 李龙:《政治文明与依法治国》,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4. 田纪云:《这次修宪的意义重大》,《人民日报》(海外版)199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