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影响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因素
发布时间: 2017-03-30   浏览次数: 160

韩之睿(行政管理 13307090007)


一、中国法治社会的现状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后,中国近几年的法治社会发展可谓如火如荼。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宣传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概念。时至今日,中国依旧在通往法治社会国家的道路上大踏步前进,不禁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中国何时能真正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究竟到了何种地步。但不幸的是,部分学者对此保持比较悲观的态度,认为中国的社会要真正发展成为法治社会还有还需要经历一段相当漫长的时间。
我对此也持有相同的态度。反观近几年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我们的确可以看到许多的进步,比如对于各条法律的完善与修改、比如对社会保障的发展等,甚至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才也相继出现,但这些就代表了法治社会吗?不尽然。

我们首先先来定义一下法治的概念。百度百科最新解释为: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而国内至少在1959年就开始使用“法治社会”一语。迄今,其在多种场合被广泛运用,其含义基于不同语境有所不同,但使用者往往不加区分。大体上,“法治社会”在改革开放初期所指涉的是有法制的社会,以区别于“文革”期间法制虚无的人治社会。其后,随着理论与实践对法治的探索,法治社会一词被运用于各类有关法治的讨论中。但此时,法治社会之“社会”所指称的,是与“自然”对称的社会概念,是“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社会概念,其含义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并无二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展开和深入,一些研究者从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层面提出和论述了法治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法治社会主要由法律制度的建设法治精神的提倡两个方面构成,我这里所说的法律精神保函上述所说的法治精神概念但又不完全等同,这里除了上述的概念之外还包括治社会中公民、政府都必须具备的素质、文化和精神等。而如今的中国只能说在法律制度的条文上的建设做出了比较大的进步。个人认为,单纯的法律条文建设和加强“暴力的”约束并不能造就一个法治社会,至多只能算“法制”,而法治社会真正的核心价值以及难以实现的地方却是在法治精神的建立上,但恰恰在这一点我国还做得不够,并且距离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法治精神还有很大一段距离,这才是真正导致我国难以进入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法治精神其实也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建立起法治精神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进步,但如果我们能及时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加快这些方面的建设,相信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能起到十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以下三点是我个人认为建立法治精神和形成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一些因素,及法律文化的建设;传统文化与宗法伦理的影响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下面就容我一次论述这三个因素的重要性以及对法治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文化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现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法制运作模式及其发展走向”。法律文化是关于人们行为模式或行为规范的主流思想观念及体现这些思想观念的规则和制度以及为实施这些规则和制度所必须的机构和设施,其中主流的思想观念是根本性的,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的本质表达。

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必须扎根在现代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我国是在社会转型期走向法治,面临着传统伦理文化与现代法律价值,权力本位与民主法治观念,政治化的主人意识与现代遵法守法精神等相悖离的现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法治社会的构建是要完成从传统人治向市场经济化,政治民主化的转型,其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同时也是人的法律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表现在法律文化领域,就是实现从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的转型,建立现代法律制度,法律机制,确立以自由、平等、民主、正义和人权价值为导向的法治理念,并藉此形成理性的规则秩序,其核心是法律观念的现代化。

所以法律文化在现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的作用极其重要:在法律形成方面起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作用;在法律实施方面作用更是全方位的。由于法律的实施是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必然是在一定思想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因此,法律文化尤其是隐性法律文化作为法律实践活动的灵魂,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进而也是形成法治氛围的根本性因素。

因此,如何实现法律现代化是当务之急,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入手,比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现经济市场化,因为这事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推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政治民主化,这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制度保证;最后,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培育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这是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内驱力。不仅如此,中国现在一大问题就是人民没有信仰,共产党主张无神论,不支持信仰宗教没有错,但是一个社会没有信仰容易造成对错是非观的缺失,缺少道德底线的约束,仅靠传统美德是无法起到实在作用的,所以培养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可谓当务之急,同时也是一箭双雕之举。


三、传统文化与宗法伦理的对法治社会发展的影响

现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大的困难就是来自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伦理的影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宗法伦理的定义:宗法伦理可以概述为:建立在宗法社会基础之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为维护家长族长权威和世袭特权而建立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

为什么说宗法伦理如今成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者说是法治精神建立的阻碍?因为现在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可以吸收和借鉴甚至植入西方法治的原则和制度,但是我们无法简单地把对法律的信仰植入国人心中。事实证明,人的观念的形成不是简单和直接的,它具有一定的渗透性和传承性。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伦理精神几经沉淀,已深深地溶入国人的血液之中,今天它依旧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行动,成为现今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巨大障碍。

例如:等级观念导致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权力高度崇拜,忽视了对个人主体意识的培育;宗法伦理抑制了人人平等的契约精神的形成,裙带之风盛行,现如今中国官本位依旧猖獗就是典型代表,而这也直接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为贵”的伦理观与现代法文化中的诉讼意识形成尖锐冲突等。这些传统观念、文化都是法治社会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

中国社会在近现代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已经从宗法等级社会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宗法伦理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弘扬法治精神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基于此,现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应当是革新人的观念,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宗法伦理意识。但是,传统观念的革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总动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第一,在全社会弘扬人文精神,以尊重人、关怀人的价值和尊严为主旨来构建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以平等精神取代等级精神,以自由精神取代奴役精神,以民主精神取代专制精神。第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依靠政府对法治目标和实现步骤进行理性的设计,自上而下地实行法治,通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和活动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宗法伦理意识。第三,重视司法活动的示范作用。法治精神所体现的法律至上、法律目前人人平等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往往依靠公正的司法活动才能得到贯彻实施。

其实如此列举一二三点也显得苍白无力,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而改进是需要时间的,所以我们应该客观看待这些问题,在不断努力改进的同时也要放平心态,让时间慢慢冲刷掉这些古老的烙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真正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


四、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

这一因素不同于前两者,法律文化、传统文化和宗法伦理更多地是作用在中国百姓和整体公民上,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对政府的直接要求。前两者主要是精神和文化层面上的要求,是建设法治精神的重要因素,而个人认为后者与建设法治精神有关联但不属于法治精神,属于法律制度建设同时又凌驾于其之上,是建设法治社会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

百度百科对法治政府的解释是:“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治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要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简单来说法治政府既可指广义政府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也可指狭义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法治化。我认为,要建设法治社会,肯定先要建立法治政府,因为当代中国需要政府引领社会前进。

首先,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社会建成个什么样子,政府起着关键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政府是社会的表率,社会的法治化有赖于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引导与推进。再次,政府是法治社会的指导者和推动者。最后,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而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而实现。虽然政府不是“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但是,作为法治政府,提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物品是其最重要的职责。一个社会,只有当它有了充足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物品供给时,才能称为完善的法治社会。

综上,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有一个学者论证了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因如下:

其一,国务院2004 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法治政府目标中即有诸多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容。其二,政府是社会的手段,政府是由社会产生并且为社会存在,而不是相反。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的是要为国民创建一个美好幸福的社会,这个美好幸福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其三,广义法治社会的内容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广义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法治政府建设工程只是法治社会建设总工程中的一个子工程。子工程为总工程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是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基,建设法治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


五、结论

以上几点是我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看法。法律文化的形成、传统文化与宗教伦理的影响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道路上必须跨过的三道坎,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在此不一一列举了。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举国上下万众一心,因为“法治之实现是整个社会全方位、齐头并进的过程,不可能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单一独进——社会是个整体。社会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彼此牵扯,即拉动他人、也遭他人扯住从而不能走得太快。这样的“扯后腿”若作肯定表述,则为相辅相承(不是相辅相成。承:承接)。法治建设须国家、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三方面共同努力、相辅相成、同步进展。三者缺一不可。”

当然,我之前也提过即使举国上下共同努力要全面建成法治社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有耐心,循序渐进,再次引用谢遐龄老师文章里的话语:“中国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是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其艰难性可参照但丁《神曲》提供的模式。但丁《神曲》列出精神发展的三个阶段:地狱、炼狱(净界)、天堂。走向法治即炼狱(净界)阶段;在历史上是个漫长的阶段。需要中国人民回答:是否受得了这样艰难的历程?何况前景仍然不能确定。以西欧现状看,英国、德国、法国属法治先进国家,而意大利则较差,西班牙更差。西方社会尚且如此,中国社会能够胜过西班牙、意大利吗?这是要由历史在未来回答的问题。而我们当下的努力决定着未来。”



参考文献:

1.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1月10日

2.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杨丽娟 《中国法治社会构建的根基——从法律文化现代化视野解读》《社会科学家》2005年5月28日

4.杨丽娟 《宗法伦理对现代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影响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 6月20日

5.姜明安 《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 《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11月15日

6.谢遐龄 《法治:概念及其实现》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