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依法治国——从理念迈向实践
发布时间: 2017-03-30   浏览次数: 40

卜一擘(经济学类 14300680136)


金秋十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正式召开。这是我们党的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其实,“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早在十七年前的中共十五大便已提出,并强调了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然而在此刻,这个中国的经济、科技发展都如火如荼,全面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时候,依法治国被置于了主要议题的位置,则更被赋予了时代的色彩,也担负了这个时代给予它的新的历史使命。

回首历史,我国的法治之路起步较晚,也颇为坎坷。新中国成立后,法制长期受到漠视。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中国的法治之路才开始起步。邓小平同志曾言,“还是搞法制靠得住些”,然而我以为仅有“法制”还远不足以为中国的发展保驾护航。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单纯的纸面形式的法律永远只是纸上谈兵,而唯有将“法制”发展为“法治”,并将法治的观念和法治的灵魂深深铸入每一个政府职员,每一个中国人民的骨髓之中,“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效力,使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人各归其位,有利于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有利于保障广大公民的权利,最终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福祉。

回顾过去的十八年,我国的在依法治国道路上有飞跃式的前进,也有曲折式的发展。不可否认的是,十八年来,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兴起,立法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乃至近年来劳教制度和信访制度被废除都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以来造福人民的重大成就。然而17年后依法治国被重新提为重中之重,也体现着我们距离法治国家仍有一段遥远的距离,仍需要我们继续变革制度,修缮法律,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此时此刻,如何才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是摆在我们党和国家面前的严肃课题。

我党长期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想要具体落实,就要求将国家治理、从政执政都尽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律和制度为执政治国的准绳,让法律和制度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为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说,此次突出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层位上的重要提升,是对党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和路径的确认和落实,其意义巨大而深远。然而从具体落实的角度来看,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似有必要从实现司法公正、规范党政权力、规范政府职能等方面入手。

首先,依法治国首要要求司法改革。这个话题几乎已经盖棺定论,无须赘述。没有公正独立、高效廉洁的法院,依法治国显然只能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今年以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也已启幕,六个试点省份中上海已经先行,其他省份正在跟进。但司法精英化以及司法去地方化和司法去行政化改革能够改到什么程度,效果如何,还需要观察。目前的司法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已经在业内引起了强烈反响。总的来说,这些方案有效回应了过去饱受诟病的“司法综合症”——法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法院缺乏独立性、审判极易受到政治与行政干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司法腐败严重、律师辩护权常常受到阻碍。针对这些问题,新一轮改革设计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弱化法院内外的行政管理、强化司法垂直管理、全面公开判决书等举措。应注意的就是,如何确保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脱离顶层设计的政策导向。司改的试点效果要及时检查、及时公布、及时总结、及时修正。既不能再搞“穿新鞋走老路”,也不能碰到一点阻碍就搞“无疾而终”。如果这些改革措施落实到位,那么“司法综合症”将逐一化解,中国法治将向前迈进一大步。

其次,或许是受十八大以来众多“大老虎”纷纷落马,更多“苍蝇”也受到查处之影响,这次会议的《决定》中,规范党政权力的条款在人民群众及专家学者中引起了巨大反响,得到了普遍的赞同。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制约公权力也成为了当下推动依法治国大业的当务之急。正所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滥用不能为法所治,一切美好的目标都将是镜花水月。因此,必须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将权力套上“紧箍咒”,把权力赶进笼子里。周永康、薄熙来之流之所以能够在不同职位上为所欲为,正是因为其作为“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这样的体制很容易造成领导脱离群众,形成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并为买官卖官和公权滥用敞开大门。要从根本上改革高度集中的决策权力格局,有必要建立各级集体领导机制,形成适当的权力制衡制度。而同时,行政权本身要权责一致,在行政权的内部分配上,也要权责一致,诸如“权小的责大,权大的反而责小”,这样的权责倒置一定要破除。与此同时,宪法的重要性也应在执政过程中得到强调。我们都强调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实质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说,从普通官员到高层领导者,应该时刻将宪法放到脑子里,记在心坎上,表现在工作的决策上。执政应是关乎大政方针的决策,治国应该是有长远规划的谋略,而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执政大纲,不可逾越。法治政府的核心首先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充分尊重,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法治政府,需要确切、扎实地,全面而系统地来遵循法治行政的原则。行政法上一直强调合法性、合理性这两大原则。除此之外,还有公开原则,通过公开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得到贯彻实施。

在依法执政方面,国务院曾制定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里面就“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讲了六大部分,这六部分就是法治政府的最好体现:第一是合法行政。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实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够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接下来还有合理行政,然后是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些都是法治政府基本的构成要件。法治政府的建设,还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并在法治政府的框架下逐步加以完善。

三则则是要规范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转变实际上涉及到实体和程序的两个方面。

从实体的角度来讲,我们仍然要强调的就是厘定政府能够管并且应该管的事情。如果市场、社会能够有效的解决市场、社会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换句话说,如果市场当中的企业、消费者,还有消费者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等,这些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能够通过自己去解决这些问题的话,就不需要政府出面了。政府不应该把自己的手伸得过长过多。一旦政府的手伸得过长过多,可能会阻碍经济的活力,会阻碍市场、社会释放出他们应有的活力,也可能造成各种各样寻租腐败的机会。总而言之,要让市场发挥作用,要让市场发挥作用,政府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扰民”,所有的服务和补充,所有的引导、规范和促进,都应该以依法行政为指导原理。这样的政府才称得上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然而政府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服务职能,履行引导、指导、保障和支撑的职能。

在程序层面上,我们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我们说转变政府职能,要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转变的话,那就是把现在已有的、比较好的法律上的要求,彻底地贯彻和实施。

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所言,“‘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弘扬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力量,我们就能在创造经济奇迹之后,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人类政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尽管法治在中国的路途历经坎坷,中国的法治化还需要更加漫长的时间,然而我们始终坚信,在这个秋天,“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任务的重提,将会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展开新的蓝图,迈向新的境界。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依法治国重在规范党政权力》.[OL].http://news.ifeng.com.

[2]  杨建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规范权力》.[OL].http://news.ifeng.com.

[3]  沈岿.《警惕出现‘局部法制’现象》.[OL].http://news.ifeng.com.

[4]  王琳.《法治政府就得依法治权》.[OL].http://news.ifeng.com.

[5]  人民日报评论员.《用法治中国凝聚复兴力量》.[J].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