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
质的考辨——对质作为一种“内部规定性”的质疑
发布时间: 2011-12-31   浏览次数: 101

质的考辨

——对质作为一种“内部规定性”的质疑

 

 

 

 

  】 “质”是欧洲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范畴。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对质作出了准确的界定。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以此定义为基础,对质作了精辟的阐述。国内出版的绝大多数辞典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把质定义为一种“内部的规定性”,这是不符合理论的逻辑要求和马克思的原意的。实际上,质指的是与事物存在同一的,并将一物区别于他物的直接规定性。

关键词】质;事物;规定性;单一性

 

 

在欧洲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应该是对质作出详细论述的第一人他说:“‘是’之一义为一事物是什么’,‘这个’;另一义是质或量或其它的云谓之一。”1他还说:“现在所称为‘ 是’的事物,其本义是指‘这个’,其别义则指量,又指质。”2亚里士多德把关涉到同一基本性质的“是”的事物归之为一类,这个“是” 就是本体或本质,显然他是把质看成是事物的本质。他还认为质决定事物的存在。近代的经验论哲学家洛克认为外界可感对象具有两类性质:“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 前者指“广延、形相、运动、静止、数目” 等等;后者则指,当物体的“ 微细部分”作用于人的感官,使人产生颜色、声音、滋味等方面的观念时, 物体所具有的各“能力”。 他有时还把“ 颜色、声音、 滋味”之类叫做物体的“ 第二性质”。洛克指出,第一性的质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是根本,而第二性的质是依存于第一性的质的,不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可以看出,洛克是从狭隘经验论的立场出发把质等同于属性。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家贝克莱利用洛克第二性的质的观点,把第二性的质看成是完全被动的附属于第一性的质, 进而把第一性的质说成是主观的。这就使质具有了神秘的主观特性, 在贝克莱那里,质不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而是独立于事物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事物并不是成为质的事物而存在,而是由人的主观感知决定其存在。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那里,质第一次作为与量并列的范畴提了出来,并被赋予了一般意义上的定义:“ 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3在这里,黑格尔虽然是从绝对观念出发,通过范畴的逻辑推演,得出“质” 的界定,但是对质的定义至少反映了包括于其中的辩证法,由个性到共性、由特殊到一般的思维方式正是定义的基本要求。所以这个定义反映了“ 质” 这个范畴与其它范畴的本质区别,是哲学史上第一个准确的质的定义。

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基本上是以黑格尔的这种规定为基础加以发挥和阐释的恩格斯说:“存在着的不是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事物。4 列宁指出:“质是规定性自为的规定性。”5可见辩证唯物主义是把质看成是区别于他事物而与事物的存在相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它把与之相依存的该事物现象和过程同所有其他的东西区别开来并且这种区别是根本的和稳定的可是一些辞典及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在质的定义上却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导致该范畴在使用上十分混乱本文从分析辞典和教科书对质界定出发以唯物辩证法为根本依据力图对质作出新的解释

 

 

《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对质作了解释和定义,该辞典如此界定:“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与‘量’ 相对。”6国内出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以及新编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也大都采取相似的定义: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规定性。笔者认为把质规定为一种“内部”规定性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把“质”概括为“内部规定性”就会导致否认事物的质与事物的区别,有的学者就认为:“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 7换句话说,质与事物完全等同。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假如质与事物是同一个东西,那么我们就不能理解质作为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规定性这样一种界定。这里我们以苹果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如我们说苹果这个事物就是它的质,这无异于说苹果就是苹果。这种同义反复根本不能给我们的认识提供任何有用的东西。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如果规定生命就是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就等于规定生命就是生命”,“这种解释并没有使我们前进一步”。8因此,从逻辑上和事实上看,质与事物是两个彼此不同的东西。当然,这并不是否认质与事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国内外哲学界一致肯定质与事物的存在直接同一就说明了这一点。质与事物的存在直接同一是指质确证事物的存在,它的使命是维护事物自身的存在,保持其自身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事物一旦失去其质就不再存在换句话说世界上既不存在无质的事物也不存在脱离事物的质所以质体现的是事物内部矛盾的同一属性。但是,这个同一仅仅是指它们共存亡的关系来说的,质在事物在,质亡事物亡。 这并不意味着质与事物等同。正如盐的咸味和盐本身的关系一样,咸味在盐在,咸味亡盐亡,但盐与咸味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具体说来,质与事物的区别在于:第一,事物是实体范畴,而质属于属性范畴。就是说,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实体”,而质只是这个实体的基本规定性。例如我们前面提到过的盐,就它作为事物而言,是指人类日常生活食物的调味品;而就其质而言,则指的是它的咸味这个基本规定性。第二,事物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只包括其自身,即在范畴外延上,事物大于质。

其次将质概括为内部规定性还会使人们武断地认为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只是从事物自身所获得的从而忽视事物与外部环境的联系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获得过程中的作用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是一个由万事万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统一整体事物联系的普遍必然性使得任何一个事物都无法摆脱与他物的联系而存在离开某物与他物的联系去认识事物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必须把它放到周围环境的关系中去考察。事物正是在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中获得其规定性的,这种规定性从肯定方面规定事物是什么,从否定方面又规定该物不是其它事物。即是说,质作为事物的规定性是由事物之间的联系所决定的。进一步分析可知,事物之间的联系的内容就是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因此,我们说某物处于一定的联系中时,即是说他处于一定的矛盾关系中,这时,该物与他物就构成了矛盾的双方,彼此互相规定。 每一方正是通过与自身构成矛盾双方的另一方而获得规定性的。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有很精辟的论述,他说:“在对立中,…… 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即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9例如,社会主义正是在与资本主义的矛盾对立关系中获得自身规定性即社会主义的质的。由此可以作出结论:事物的质是由事物之间的矛盾决定的。这个结论是不是和事物的质是由内部矛盾决定这个哲学界公认的命题相矛盾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事物的质虽然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但是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规定,也就是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从肯定方面规定它是自身,从否定方面规定它与别物的区别。事物的内部矛盾决定质指的就是从肯定方面来对质进行规定,而外部矛盾决定质指的就是从否定方面来规定质。虽然内、外矛盾规定的方面不同,却规定的是事物的同一个质。例如,对液态的水来说,从内部矛盾即水分子之间的矛盾发展的存在状态去规定,它是流动的;又从外部矛盾即水和周围事物的温度对比状况规定,它不是停滞的。内外矛盾从不同方面共同规定了水的同一个质——流动! 实际上,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只不过是同一矛盾内容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外部与某一事物对立的他物,只不过是早已包含在该事物内部的否定因素的外显形态而已。所以说,外部与他物对立和内部与自身所包含的否定因素对立,实质上是一回事。外部矛盾只不过是内部矛盾的展开形态而已,就其实质而言,它仍然是内部矛盾。但是,离开外部矛盾,事物就无法获得其规定性。质是由外部矛盾和内部矛盾共同决定的,要求我们就不能把质界定为单纯的内部规定性。

 

我国哲学界把质界定为“内部规定性”有以下两个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前苏联哲学教科书对质的定义,第二个来源是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关于“本质” 的精辟论述。前苏联有的学者如此给界定质:“质,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一些事物借以区别与其他事物的那个界限;这个界限不是外部的,不是空间的界限,而是内部的,反映事物特征和特点的界限。”10那么到底黑格尔是如何论述质并给质下定义的呢?黑格尔指出:“假如规定这个字眼的严密意义与一般规定性有区别,那么,质就可以叫某物的规定。规定是作为自在之有的肯定的规定性;某物在实有中不与要规定的他物牵连混杂,仍然适合于这个自在之有,在与自身等同中保持自身,并且使这个等同也在它的为他之中生效。”11他又说:“规定性这样自身孤立起来,作为有的规定性,就是质——一个完全单纯的、直接的东西。”他还说:“质的存在本身就其对他物或并存的联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12 他们认为,黑格尔在这里讲质是“自在之有的规定性”,“有的规定性”,只是从肯定方面规定它同事物存在直接同一,而不是苏联哲学界所理解的“内部的界限”。这里所谓“单纯的东西”正恰恰突显了黑格尔从肯定方面(或称之为“ 有”的方面)对事物与其质共存亡的关系的强调。也就是说,事物与质的关系如此单纯以至各方离开另一方都不能存在。正如黑格尔所说:“质首先就具有存在同一的性质,两者的性质相同到这样程度,如果某物失掉它的质,则这物便失其所以为这物的存在。”13但是,黑格尔并不满足于从肯定方面(“有” 的方面) 谈质的规定性,而是进一步从否定方面(“ 无”的方面)对质的规定性进行了补充,在他看来,质还是一种“不与他物牵连混杂” 的区别性,关于这一点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也有明确的论述:“事物性是通过单一才被规定为事物的”,“事物同样是单纯的否定性,是单一,是对于相反的特质之排斥。”14可见,黑格尔是从内外两个方面来对质作出规定的,对黑格尔所阐述的“质” 做“ 内部的界限”的理解是一种误读,从黑格尔这些论述中,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引申的结论:质是单一的。事物的质是一种整体的规定即是统一了事物各部分、各层次的规定于一体的规定性,因为只有这种规定性才能达到与事物的存在直接同一,也因为只有这种整体性的规定才使得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开来,这种整体性的规定当然就是“一”而不是“多”。国内学者杨晓平先生在这方面有很好的论述,他指出:“质作为与事物或过程直接同一的规定性,必然是对事物或过程多方面属性的有机统一,即是统一了‘ 多’的属性的作为‘一’的规定性。”他还说:“正如质不是‘多’的方面的规定性,而是统一了‘多’的方面的作为‘一’的规定性,质也绝非‘多’的层次的规定性,而只能是统一了‘ 多’的层次的作为最高等级的规定性。”质确证某物为自身又与他物相区别,质的单一性就是由质的确定性所直接决定的,质的确定性决定了质的单一性,而黑格尔所讲的质作为“一种完全直接的东西”指的就是人们可以不付诸理性思维而仅凭感性直观就能把握事物的质。例如,我们判断一种水果是不是苹果,我们可以直接根据我们的感性经验作出判断,而无须进行深层的逻辑推理。正如高清海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质这个概念表明了事物是一个确定的存在,即某物是什么,不是什么。这是人们进行一切认识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对事物作出进一步的认识。因此,质这个概念往往出现在人们认识的开端,具有感性认识的直接性、表面性的特点。”15 所以,从事物的“内部的”和“外部的”关系或层次,把质定义为事物“内部的”界限或“内部的”规定性都是不正确的。

如果说前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对质的界定是国内绝大多数马哲原理教科书把质规定为一种“内部的”规定性的直接来源,那么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的一段精辟论述似乎进一步提供质作为一种“内部的”规定性的依据,使得国内大多数学者更加坚信质就是一种“内部的”规定性。毛泽东同志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16人们往往引用这段话来说明质是由内部的特殊矛盾决定的,从而进一步推出质是事物内部的规定性。事实上,毛泽东的这句话说的是特殊的矛盾决定事物特殊的本质,人们把本质同质相混淆了,曲解了毛泽东的意思。如前所述,质首先确定事物的存在,其次再确定某物与他物的区别,质的内涵显然比本质丰富。因此,可以判断,毛泽东根本没有认为质是一种“内部规定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如此给质下一个定义:质是与事物同一的,并将一物区别于他物的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28

[2]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35

[3]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9.

[5]列宁.列宁全集(55)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97.

[6]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983.

[7]肖前.辩证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67.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0.

[9]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54-255.

[10]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258.

[11][12]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3.

[13]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88.

[1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77.

[15]高清海.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15.

[16]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0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