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各国宪法典  非洲
非洲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节录)
(1971年9月10日经公民投票正式通过)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以劳动人民力量联盟为基础的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埃及人民是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埃及人民努力实现阿拉伯民族的全面统一。
 第二条 伊斯兰教是国教,阿拉伯语是正式语言,伊斯兰教的立法原则是立法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主权属于人民、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和维护主权。
 第四条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充裕和平等为基础的阻止剥削并旨在消除阶级差别的社会

主义制度。
 第五条 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是政治组织。它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基础上的,是代表农民、工人、士兵

、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劳动人民力量联盟。它是这一联盟提高民主和社会主义价值、监督各方面

全国行动和把全国行动引向既定目标的工具。
 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通过其组织,在人民和承担全国行动职责的各种机构中进行政治工作,维护劳动

人民力量联盟的权力。
 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的基本规定,阐明了盟员的条件、联盟的各组织和通过民主方式从事联盟活动的

保障。在联盟的组织中工人、农民至少占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由法律规定埃及国籍。

 第二章 社会的基本成分
 第一节 社会和道德成分
 第七条 社会建立在社会团结的基础上。
 第八条 国家保障所有公民机会均等。
 第九条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是宗教、道德和爱国主义的支柱。国家注意保持埃及家庭的本色及其所

体现的价值和传统,与此同时,在埃及社会内部的关系中强调和发展这一本色。
 第十条 国家保障维护母亲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并为提高其才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对家庭尽的义务同其在社会上的工作相适应,保障妇女在政治、社会、文化

和经济生活领域中同男人平等,但不违反伊斯兰教立法章程。
 第十二条 社会有义务关心和维护道德,巩固埃及的真正传统。在法律范围内,社会应该重视高水平

的宗教教育、道德价值、爱国主义、人民的历史遗产,科学的真理,社会主义作风和社会风俗。
 国家有义务实行和巩固这一原则。
 第十三条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光荣的。国家对此应给予保障。优秀工人要受到国家和社会

的赞扬。
 不能把任何工作都强加给公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并为公共利益服务者外,劳动报酬应当是公平的。
 第十四条 担任公职是公民的权利,公职人员有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国家确保、维护他们,并保障他

们为人民的利益履行义务的职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不按照惩治制度解雇他们。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退役军人、在战争中或因为战争而受伤的人、烈士妻子及其儿女在就业机

会上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人民有文化福利、社会福利和卫生福利,并特别地有步骤地为农村提供福利,从

而提高那里的福利水平。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国家保障所有公民都享受社会福利、卫生保险福利、丧失劳动力者与失业者有

抚恤金和养老金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受教育权,小学是义务教育。国家把义务教育将提高到更高阶段。国家主持全部

教育,并保障大学和科研中心的独立性,这一切者是为着实现教育同社会、生产的需要相联系。
 第十九条 宗教教育是教学大纲中的基本科目。
 第二十条 在国家教育机构中各阶段的教育均为免费。
 第二十一条 扫除文盲是全国的义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动员人民的一切力量。
 第二十二条 禁止建立民政爵位。
 第二节 经济成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面发展计划,安排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计划,保证增加国民收;分配平等;提高

生活水平;消灭失业;增加就业机会;工资与生产相适应;保障最低工资,限制最高工资,从而保障缩

小收入差别。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制订的发展计划,人民掌握生产工具,并分配其利润。
 第二十五条 在国民产品中,只要他的工作和财产不是剥削性的,每一个公民在国民产品中都有自己

法律限定的份额。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每个工人都参加对企业及其利润的管理。工人有义务在其生产单位中发

展生产,执行计划。维护生产工具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国营单位董事会中的工人代表不能少于董事会全部成员的百分之五十,法律保障在农业合作社和工业

合作社董事会中小农和小手工业者占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受益者参加管理并监督具有公益的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照管各种形式的合作设施。鼓励手工业,从而保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根据现代化科学基础,国家努力加强农业合作社。
 第二十九条 财产须受人民的监督和国家的保护。财产包括国家财产、合作财产和私人财产三种。
 第三十条 国家所有制,即人民所有制。国家强调不断支持国营事业,领导国营事业在各个领域中的

前进,在发展计划中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作所有制,即合作社所有制,法律保障照顾这种所有制,并保证这种所有制有自行管

理权。

 第三十二条 私人所有制,即非剥削资本。法律规定这种所有制在发展计划的范围内,为国民经济服

务而不偏向于剥削的社会职责,同时在利用方式上不能违背人民公益。
 第三十三条 国家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根据法律,保护和加强国家所有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是

因为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力量的后盾,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和人民舒适生活的源泉。
 第三十四条 私人所有制受到保护,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和有法律裁决,否则不得对私有财产实行扣

押。根据法律,只有为了公益才能征用私有财产,但有赔偿。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五条 除非考虑到公益,并有法律根据和赔偿,否则不得收归国有。
 第三十六条 禁止没收国家资金,没有法律裁决也不能没收私人资金。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农业财产的最低限度,以便保障农民和农业工人不受剥削,并强调农村中劳动

人民力量联盟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税收制度建立在社会平等的基础上。
 第三十九条 储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国家保护、鼓励和安排储蓄。

 第三章 自由、权利和公共义务
 第四十条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关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

信仰方面没有任何歧视。
 第四十一条 个人自由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除非有充分理由和法庭的命令,任何人都不得被逮捕

、拘留和被限制行动。
 第四十二条 必须以维护人的尊严的方式对待任何被逮捕者,被拘留和被限制行动的人。不得在精神

和肉体上伤害和威胁他。在威胁和逼供下的任何供词均无效。
 第四十三条 除本人同意外,对任何人不得进行科学和医疗试验。
 第四十四条 家庭为神圣不可侵犯,只有法庭的裁定才能进入居民家庭并进行搜查。
 第四十五条 尊重公民的私生活,禁止对一切信件、电话、电报进行检查,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在有

法庭的裁定情况下,方能在一段固定的时期内实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证举行礼拜和宗教礼仪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每个公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表达自己意见。自

我批评和建设性批评是国家进行健康地建设的保证。
 第四十八条 保证发行报刊、出版和新闻自由。禁止报刊检查以及通过行政办法封闭报馆在紧急或战

争时期,可以对报刊和新闻就有关国家安全事务进行有限的检查。但所有这一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方能实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证公民的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自由,并给予鼓励。
 第五十条 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得强令任何公民只准居留在某一地方。
 第五十一条 任何公民不可被放逐或阻止返回祖国。
 第五十二条 公民有权永久或暂时移居国外,移居手续由法律决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因保卫人民利益、人权与和平、正义原则而受到迫害的任何人允许政治避难。禁

止对已获得政治避难的人进行引渡。
 第五十四条 公民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举行私人的、安静的和不带武器的集会,禁止治安部

队出席这样的会议。
 第五十五条 公民有权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结社。禁止结成与社会制度背道而驰的社团及其活动,或结

成具有秘密的或军事特征的社团。
 第五十六条 在民主的基础上和在法律的范围内,有组织协会和工会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个人自由和公民私生活的任何侵犯,以及对其他权利和公众权利的任何侵犯,均被认

为是一种罪行。国家须对受到这种侵犯的受害者提供足够的赔偿。
 第五十八条 保卫祖国是神圣的义务,按法律规定服兵役是强制性的。
 第五十九条 保护和加强社会主义成果是神圣的民族义务。
 第六十条 保卫民族团结和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交纳捐税和公共支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民有权按法律规定进行投票,有权提出候选人和有权表达对公民投票的看法。
 第六十三条 公民有权以书面和个人的名义向公众当局陈述意见自由。

 第四章 法律主权
 第六十四条 法律主权是国家统治的基础。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服从法律。法律的独立和安全是维护权利和特权的两个基本保证。
 第六十六条 罪行及其足够的惩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在法庭审判证实他有罪以前是无罪的。法律审判时,为辩扩而提供所有手段。每个

被告必须以一个辩护律师为代表。
 第六十八条 法律禁止任何行政的活动和决定不受法律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九条 保证被告有自我辩护或由其代表辩护的权力。在被告经济有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必须为

其提供辩护权。
 第七十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刑事起诉只能由司法机关提出才有效。
 第七十一条 对所有被逮捕者和被拘留的人必须立即告知原因和提出起诉。他有权同相信能为他案件

提供帮助的任何人取得联系,他还有权对起诉提出抗议。
 第七十二条 判决以人民的名义作出并以人民的名义执行。任何官员的拖延、阻挠、或拒绝执行判决

均被认为是一种受到法律惩罚的罪行。被告对有关法庭有权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