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文学通论
现象学
发布时间: 2008-05-23   浏览次数: 320

 


一、意识与现实(Bewuβtsein u.Wirklichkeit)

1.意识概念(Bewuβtsein)

    胡塞尔说有三种意识概念:(1)作为经验自我的完全的、真实的存在和作为统一意识流中诸心理体验的关联体,即全体体验流。最典型的例子是经验心理学家的看法,他们把意识看做是诸心理事件的总和,于是把意识当成了实在之物。(2)作为个人心理体验的内在认识(内意识、内知觉 ),即对体验的自认知。(3)作为意向性的体验,体验具有对对象的指向性。胡塞尔关心的是第三种意识概念。意向性涉及意义行为、意义内容和被意指对象;意识即意向性关系域,意识研究也就成为意向性分析。按照这种看法,意识不是一实在对象或实体,而是一功能,此功能显示于体验行为中并具有上述结构。意识研究因此涉及意识、意识体验、意向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研究。意识有实显性和非潜在性两种样式,前者的特点是自我的注意性,所与物的设定性和成为前景意识;后者的特点是自我的非注意性,背景的非设定性和作为边缘域的意识。



2.体验与内容(Erlebnis u.Inhalt)

    按胡塞尔的本体论分类法,意识体验为一“区域”,它即是我思活动之全体。体验是真实的(内在的)意向因素与非真实的(超越的)意向因素之统一物。在被体验者、意识内容和体验本身三者之间无区别;如在被感物和感觉行为之间无区别,即内体验指向的客体与认知此客体的行为属于同一意识流。当体验指向意识流的外部客体时,后者即为现实知觉对象。

    对象与其意识内容不同,如一箱子具有同一性,但它在意识中的各种显现具有不同之内容。意向性分析关注体验内容之本质,却不考虑对象的存在性问题。体验的意向内容有三个方面:行为体验之意向对象,行为体验的意向质料(相对于意向性质而言)和行为体验的意向本质。



3.意向性(Intentionalit t)

     胡塞尔从哈尔转到哥廷根后,日益关注意识结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意向性学说。他指出,一切知觉形式均以意向性意识结构为前提,意识与世界之关系亦应在此意向性结构中考察。胡塞尔强调,意向性是自我之活动,体验中的超越性客体均为自我活动功能之“成就”。意向性于是就是意识生产性行为和能力之条件,它既不是物质性关系也不是内在于主体的特性,而是一切意识活动之条件。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一直在演变之中。在《笛卡儿沉思录》中他将意向性描述为“自我在其中作为自我生存之意识方式的基本特性”。意向性又被说成是“我思与我思对象的张力关系(Spannung)”。对意向性的各种界定和描述都离不开自我和对象这两侧,因而意向性的一个别称是“关注”(兴趣),于是“自我对某物之关注”就相当于“意向地指向某物”。所关注之物即行为的“主题”,主题遂成为自我的“目的”。自我朝向主题的方式(相信地、不相信地、喜欢地、不喜欢地、憎恨地、功利地……)即为设定(Thesis)之方式。



4.现实(Wirklichkeit)

     黑格尔的现象学认为意识与现实具有同一性,胡塞尔却使二者对立,使它们不可互相归依。但是人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始终强调现实具有(被主体)构成性和相对(于主体)性,现实通过构成过程而获得其相对性和意义。现实不是原初给予物,而是我们朝向知识真理的目标。由于现实是在主体体验中展开的,因此具有潜在性和预期性,后二者组成的关联域亦必然成为现实范畴的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显示了现实与主体意识构成能力的相关性。

二、我思结构(Struktur d.Cogito



1.我思结构(Struktur d.Cogito

    我思结构(自我———我思———我思对象)观念在《笛卡儿沉思录》中获得最完满的表达,但自《观念1》以来始终是胡塞尔思想的基本框架。胡塞尔认为笛卡儿的主体性未建立在先验的我思之上,这种客观主义把我思当成属于世界的实在灵魂实体。实际上我思仅应被当做内在意识体验,有绝对所与性和纯内在性,它把世界意向地和内在地当做我思对象,即纯现象。胡塞尔所采取的就是这种绝对的我思概念。我思结构的中心是自我这一极轴。



2.自我(Ich

    在《逻辑研究》中自我概念尚未充分展开,它仅相当于意识体验流本身;而在《观念1》中它是一切意向行为所关涉的空的、同一性极轴。大致说有两类自我:(1)经验的自我,它是简单性的、原初生动性的、“相信着的”,可成为意向行为对象的。(2)反思的自我,它是无内容的,仅只是形成意义的功能,可进行现象学悬置。先验现象学主要研究后一类自我。反思的自我不是对象物,不是诸显相的统一体或诸客体特征的基底,而是各种实显性(活动性)本身。当其使我思思维实显化时即为醒觉之自我,自我轴的同一性与我思思维的多样性形成对比。换言之,每一我思均为自我之一行为,自我实显地生存于行为之中。自我参与自己之行为并在反思时把自己作为参与者加以把握(反思自我把握经验自我)。



3.习性与单子(Habitulit t u.Monade

     自《观念1》发表以后,自我学成为现象学的中心,自我概念不断有新的进展。《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和《笛卡儿沉思录》均探讨了这一主题。胡塞尔的后期自我观念是,自我通过意识流,但保持着自己的同一性,因而它超越了此意识流,即不受意识流内容之影响。自我成为“习性”的载者。习性体即历史性的自我,自我为诸习性之轴心。这就是说自我实行着历史上属于我的诸行为,因此自我有一历史及历史中的习惯性现实,保持同一性的自我遂成为诸习性的永恒基底。胡塞尔说自我与其习性共同形成一“单子”,自我以单子形式具体地存在着。他干脆断言,现象学即对先验单子之阐明、诸凡意向性本质结构,作为其相关项的意向对象意义,这些意义的整个历史和最终根源,无不在单子之中。于是单子即意识生活和其客体化构成之全体。在单子中有效的是动机化法则,它与自然世界的因果性法则对立,动机化行为体现了自我的自由。

    作为单子的自我就是先验的自我,它摆脱了自我统握行为,不再是某一主体,而成为绝对性的“主体”。它一方面是脱离世界的纯粹主体性,而另一方面在具体我思中则是一切实显行为的“有效性基础”。这一极端的自我观发展使胡塞儿招致并陷入唯我论的批评,同时也使其最终胶着于先验单子论和主体间性的对峙中。尽管胡塞尔毕生力申先验现象学不意味着现实依存于意识之意,但他却明确宣称人们不可能离开意识去思想现实,而却可以离开现实去思想意识。一种彻底的“实证主义”和一种彻底的唯心主义就这样复杂地纠缠在一起了。
三、行为(Akt

    1.胡塞尔像布伦塔诺和迈农一样,不把行为定义作实在的心理活动(经验主义心理学往往这样理解),而是定义作意向性体验或在体验持存中被聚集的诸部分意向的总和。也就是说诸部分意向在时间绵延中综合为意向行为,通过此行为,客体作为所与物被构成。换言之,行为即“某物以某种方式对我之意识的显现”。但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未区分行为、行为把握的内容和行为把握的对象。实则三者之间应加以区别。也就是说意向行为可分解为更基本的成分。如在某一行为中当感觉内容改变时,原意义和所意指项可保持不变。对象(意指项)可以运动并呈现连续改变的感觉内容系列,但我们仍可知觉具有相同意义的同一物。反之,同一不变的感觉内容可作为不同意向行为类型的载体。

2.意义与意义行为(Bedeutung u.Bedeuten

     胡塞尔说有两种行为,一种形成语词,一种赋予语词以意义。有意义的语词涉及“构成语句的行为和构成意义的行为的统一”。自我不存于语词中,而存于构成意义的行为中。这两种行为共同构成一“行为整体”。此外,意义和意义行为也不是一回事。同一意义可在无数不同的意义行为中被重复;意义既不同于指称对象,也不同于伴随着有意义的语词的“心象”

3.客体化行为(Objektivation

     胡塞尔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意向行为,即欲念意向的行为和客体化行为。所谓客体化行为即指称某一客体的行为,或说自我借以使某物为自己之对象的行为。客体化行为构成了自我与一客体之间的意义———指称关系。客体化行为结构有三个组成成分:特性、质料和表象内容。特性即使一行为为该种类行为的东西。如对于同一房屋对象我们可以有“正看着”、“想像中看着”、“回忆中看着”三种不同种类的行为,即它们各有不同之行为特性。使意向行为(从一定角度或在一定意义上)意指一对象的意向行为成分即该行为之质料。质料不仅可使行为指向客体,而且使其以一定方式指向客体。特性和质料相结合形成了行为的“意向本质”。在行为的具体实行中还有第三个组成成分,即表象内容。行为是在感觉表象联结体中被实行的,感觉内容遂成为意向行为之载体。此感觉内容是“意向性的”。因此两个行为的特性和所指对象相同,意向本质的内容却可能不同,如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之对象相同,内容却不同,即同一对象可以“不同方式”呈现。虽然只有客体化行为才有行为质料,情、意等行为仅有特性而无质料,但后者可寄居于前者的质料之上,因而间接地成为“意向性的”。所以胡塞尔概括说:“每一意向体验或者是一客体化为,或者是以这类行为为其基础的。”

     客体化行为可大分为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分别对应于思想和直观,然后可再从不同方面加以分类。按特性分类时有设定的行为(知觉信念或判断行为)和非设定行为,后者如“被变样的”行为、想像行为或“纯呈现”。按质料分类有名词性行为(呈现个体的行为)和命题性行为(判断行为)。在判断行为中又可分为单射线的、非分节的行为和多射线的、分节的、复合的行为。与明证性相关的更为基本的区别是,意义给予行为和意义充实行为。一切思想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的。

4.范畴行为(Kategoriale Akt

     按胡塞尔的说法,行为是自我的“放射”活动,“放射”有简单与复合之分。相应的有简单(知觉)行为和复合(范畴)行为。前者尚是“无形式的”,如由专有名词表示的只是被知觉的个体,此个体尚无规定性;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故称做“有根基的”行为,前者则称为“根基性的”行为。范畴行为的全过程可分为三阶段:(1)对对象(如一桌子)的简单感性知觉。(2)原初行为中的部分意向(如桌子之棕色)成为独立的知觉行为。(3)最终范畴行为发生于对象A(桌子)和对象B(桌子之棕色)的结合处:“此桌子为棕色的。”简单行为的对象是“事物”,范畴行为的对象则是“事态”(参见本注释中“意义”条目)。

5.行为的变样与特性(Modifikation u.Charakter d.Akt

    行为通过变样作用而有不同的特性,后者使行为成为呈现性的、判断性的、情绪性的、愿望性的等等。特性是行为的抽象方面,可脱离开质料加以考察,也就是可脱离开客体的“内容”或“意义”加以考察。但变样作用也可关涉到质料。胡塞尔强调,使一个行为呈现和使一个行为变样(而获得特性)乃是不同的运作。一种特殊的变样为“中性化”作用,它使行为不具有任何样式特性,即此时对象不被设定、怀疑或否定,而只被“纯思维”;各种理性的问题均在此消失。逻辑学只考察肯定性的设定行为,现象学则除此之外还考察想像性的非设定行为。胡塞尔所说的肯定性行为也是广义的,除知觉外还包括回忆、预期等。广义肯定性行为和想像性行为的特性研究是现象学的重要主题之一。

四、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结构(noetischˉnoematische Struktur

     1.《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结构分析在《观念1》中为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结构(或相关关系)分析所取代。意向作用是一切客体化行为的总称,意向对象则是此类行为的一切对象的总称。后者是被意向者,前者是意向着对象者。二者的相关性分析是形式性的。如分析“树知觉”中的相关关系时,对象获得“被知觉的”树的意义,并具有“实在”树的样式意义,其存在是我们自发设定的。如我们欣赏此树,它就又获得“好”、“美”之类的意义。但这种分析并不涉及“树”本身的实质意义和其构成。“被知觉的”、“好”、“美”等均为形式性质。

   2.意向作用(Noesiv

意向作用有两种含义:(1)作为描述心理学概念时,即为意识中所意向物(意向对象)的主观所与样式。(2)作为构成性的、意义给予性的现象学概念。意向作用侧的分析又称综合学分析,即一切对象均经意向作用而成为综合统一体,它们从此综合作用中取得意义。

   3.意向对象(Noema

     意向行为的意义即意向对象。意向对象为一统一性和复合性的对立结构,按此结构意义复合体被赋予一个单一客体。在这里客体为统一体,复合体为给予该统一体的诸意义之系列。换言之,统一体为主词,复合体为属于主词的一个谓词系列。此意向对象结构存于一切意向意识中,包括虚构意识。如在纯想像体验中可设想一个石状物,然后想像它变为生物,之后又消失不见……这些意义系列均为该石状物主词之谓词。在意向对象结构中应区分出中心“核”(或统一性的中心点)及其周围意义层次,中心核即客体之意义(诸属性、诸谓词)的“载者”———欠缺一切规定性的纯X。意向对象通过此意义而与作为对象的客体相关。

    4.质素与形态(Hyle u.Morphe

     在《逻辑研究》阶段胡塞尔说意向行为为由感性质料和形式构成的统一体,在《观念1》中换为质素材料和意向作用。质素材料(如感官印象、苦乐感、冲动)并无意义功能和客体化功能,它们是无形式、无结构和无组织的,质素材料经与意向作用结合才共同组成了“体验”。因此在纯意识流中包括两个层次:质素层和赋予形态的意向作用层。不过胡塞尔又指出这一二分图式是临时性的,进入时间性领域后此图式就不再适用了。

五、构成性(Kostitution

1.构成概念(Konstitution



     胡塞尔从新康德主义者,特别是从那托普那里借取来“构成”一词。按照那托普的构成概念,意识的统一性通过法则的统一性构成了客体的统一性;同时,科学活动被说成是处处构成着法则中的客体。进而言之,经验客体的构成是通过将一些主体范畴或先验法则应用于直接给予的感性材料来完成的。胡塞尔企图削弱新康德主义的主观主义色彩,代之以一种主客相互作用论。因此他既用了erzeugen(生产)、Gebilde(构造物)这类偏于主体侧的词,又用了sich bekunden(显示〔于主体〕)这类偏于客体的词,以强调主客相关性。

     《逻辑研究》中的构成性分析主要为意向性结构分析,如范畴形式构成、意义构成和意指对象构成等。在《观念1》中构成概念大致出现在先验还原、时间性、感性材料的活跃化、意向作用—意向对象相关关系、理性明证分析等部分。

2.构成的过程(Prozeβd.Konstitution

       构成为一种积累性过程,它是主体自发性的表现。意义与事物呈现于意识的方式不同,构成显示意义出现的方式,意义即在意义行为中被构成。当意义被构成后,对对象的意指关系也就建立起来,因此构成也就显示对象被建立的方式。在《观念1》中发展了的内在构成观念取代了《逻辑研究》中的质料与形式以及感觉与把握的简单化的二元图式,客体之呈现于意识乃是构成性作用的结果。内在客体的构成研究还导致意识的自构成研究,自构成过程不再存在于时间性体验内。总的来讲,《观念1》偏于结构研究和静态构成,它提供了一幅全面的主体性图画。意向性中的一切结构成分和意向对象的意义层次均充分显示于现象学反思分析中。胡塞尔生前未发表的《观念2》专门研究各类构成问题。主要问题有:客体诸区域及其先验构成,主体间性,现象学与诸科学、心理学和本体论的关系。胡塞尔因觉得当时尚未处理好的主体间性问题有陷入唯我论的危险,故未将该书稿发表。其后十多年中胡塞尔始终专注于这一问题,并在“第五沉思”中获得暂时让他满意的解决。

3.边缘域(Horizont

      边缘域是构成作用的条件而不是被构成物,呈现于意识的不是边缘域本身而是物、空间、人、时间等。边缘域不只意味着可能出现的“更多的”对象范围,同时还意味着某种原初性的认知特性。随着构成性研究的深化,边缘域概念也被丰富了。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提出了内、外边缘域概念。内边缘域是指,在对象的每一简单知觉内部都有对同一对象进一步的预期,这种预期是知觉结构所固有的。外边缘域是说,知觉的预期涉及其他对象,即某对象与其他对象同时处于共同的边缘域中。因此每一事物既有内边缘域又有外边缘域,后者是对无限多可能对象的预期的意识。主体的构成作用是通过对象显现于内、外边缘域中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