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选序》“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解
发布时间: 2008-06-22   浏览次数: 6026

 

《文选序》“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解
杨明
 
《文选序》云:
        至于记事之史,系年之书,所以褒贬是非,纪别异同,方之篇翰,亦
已不同。若其赞论之综缉辞采,序述之错比文华,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
藻,故与夫篇什,杂而集之。
其中“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两句,究竟是什么意思,学者间多有讨论,至今意见尚未一致。本文拟略申管见,以期引起进一步的研究。
阮元首先分析这段文字。他拈出“沉思”、“翰藻”二语,说:“《选序》之法,于经、史、子三家不加甄录,为其以‘立意’‘记事’为本,非‘沉思’‘翰藻’之比也。”(《与友人论文书》)又说:“必‘沉思’‘翰藻’,始名为‘文’,始以入《选》也。”(《书昭明太子文选序后》)阮元将‘沉思’、‘翰藻’视为《文选》选录的标准。他没有言及“事”和“义”。大概在他心目中,“事”、“义”二字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思,并不需要特别留意予以拈出。
朱自清先生批评阮元忽略“事”、“义”。他研究了西晋以来文章中“事”、“义”的用例,认为“事”、“义”即事类,指古事成辞;有的时候也指“比类”,可指日常事理。而《文选序》中这两句,不外乎“善于用事,善于用比”之意。(见《朱自清古典文学论文集·〈文选序〉“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说》)
殷孟伦先生认为“‘事’指写作的活动和写成的文章而言”,“‘义’指文章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而言”。他说,二句可直译为:“写作的活动和写成的文章是从精心结构产生出来的;同时文章的思想内容终归要通过确切如实的语言加工来体现的。”(见殷孟伦《如何理解〈文选〉编选的标准》,又见其所撰《萧统评传》,在《中国历代著名文学家评传》第一卷内。[1]
齐益寿先生则认为,“‘事出于沉思’之‘事’,乃是指‘纪别异同’之‘事’;‘义归乎翰藻’之‘义’,乃是指‘褒贬是非’之‘义’。”他认为《文选序》中的这两句是说:史书序述,都是要透过史家的史观、史识、史德所“沉思”出来的,所以是“事出于沉思”。而史书中的赞、论,含有褒贬是非之“义”,这褒贬是非之“义”是要以精练华美的辞藻来表达的,所以是“义归乎翰藻”。(见齐益寿《〈文心雕龙〉与〈文选〉在选文定篇及评文标准上的比较》,收入台湾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会主编的《古典文学》第三集内。 1
以上三位先生都对“事”、“义”二字的含意作了解释。虽然说法不一,但有一点大体上相同,即都把“事”、“义”或“义”看作文章中所包含的东西:朱先生说“事”、“义”是文章中所包含的典故、比喻,殷先生明言“义”是文章的思想内容,齐先生说“事”、“义”是序述赞论中所记的事和对人物事件的褒贬。然而殷先生对“事”的解释却有所不同。他说“事”是指写作的活动,也就是说,是指写作行为,是指写文章这件“事”,而不是指文章中所写到的、所包含的“事”。殷先生这一看法,我认为非常正确。《南齐书·文学传论》云:“属文之道,事出神思。” 正可与“事出于沉思”相比照。两句中的“事”都是指“属文”这件“事”而言,并非指文章中所写的“事”而言2 
日本国学者对这两句话也进行了讨论,一般也是将“事”、“义”理解为文章中所包含的东西。例如小尾郊一先生《昭明太子的文学论——以〈文选序〉为中心》3说:“‘事’和‘义’说的只是同一事物,是指赞论序述文章本身,是指说它们的内容。若勉强分开来说,则以文章包含的内容为中心,称之为‘事’;以贯穿文章的思想感情为中心,称之为‘义’。”又如清水凯夫先生《昭明太子〈文选序〉考》4说:“在《文选》编辑的当时,作为对举使用的‘事’和‘义’,一般是表示事实、事情、内容和贯穿其中的道理、思想、意义。因此,《文选序》的这两句话,应解释为内容出自‘沉思’,其意义归于‘翰藻’的表现。”
我觉得把“事”、“义”理解为文章中所包含的东西并不恰当。不过日本学者的研究中很有值得注意之处:小尾先生指出了“事”和“义”说的是同一事物。他分析《文心雕龙·铭箴》“夏铸九牧之金鼎,周勒肃慎之楛矢,令德之事也;吕望铭功于昆吾,仲山镂绩于庸器,计功之义也”时,明确地说:“在这里,‘事’和‘义’的用法完全相同。”这一点很重要。至于清水先生的论文,广泛搜集梁代文章中“事”、“义”对举的例证,共举出萧统、王筠、沈约、任昉、萧纲、萧子范六位作者文章中的例子共十例。这对于探讨、研究当然是大有裨益的1
下面申说我的看法。
我十分赞同殷孟伦先生对“事”的解释,又认为“义”在这儿也是指写作
活动、写作行为而言。“归”乃“归属”之意。“翰藻”当然是指藻采,即经过加工的美丽的语言;而联系上下文,也可说是特指“篇翰”、“篇什”,即运用藻采的单篇文章。“归乎翰藻”不是说“通过藻采予以表现”,而是说“归属于讲究藻采的单篇文章一类”。因此,“若其赞论之综缉辞采,……故与夫篇什,杂而集之”这几句话,可以译为:“至于赞论序述,乃是组织、运用辞采文华的作品,其写作之出于精心结撰,与写作篇翰属于同类,因此与那些单篇文章编集在一起(指编入《文选》)。”昭明认为,史书的写作不甚讲究文辞之美,与“篇翰”不同,而其中的赞论序述则与“篇翰”同类,故“与夫篇什,杂而集之”。
说“事出于沉思”之“事”指写作活动,指写作这件事,大约还比较容易被接受。问题在于“义”字的解释。一般总容易将它与思想内容、意义等相联系。但我们可以举出不少例子,证明“事”、“义”对举时,“义”的含意其实与“事”差不多,只是指某些“事情”而言,并不涉及思想内容、意义等:
1、王充《论衡·超奇》:“汉氏治定久矣,土广民众,义兴事起。华叶
之言,安得不繁?”
“义兴事起”,泛言汉朝治定之后发生的各种事情,“义”即“事”。有的注释本将“事”释为“事业”,而将“义” 释为“礼义”或“道义”,恐怕不必。
2、杜预《春秋左氏传序》:“(《左传》)或先经以始事,或后经以终义。”
“先经以始事”,是说《春秋经》中载某年有某事,而《左传》在此之前先载其事发生的缘由。如鲁隐公元年,经文无“即位”字样。而《左传》在此之前先记载了惠公(隐公之父)娶宋仲子、宋仲子一生下来手上便有“为鲁夫人”字样那件事。杜预说,惠公因此而想要传位于仲子所生之子。惠公死后,隐公虽因仲子之子尚幼而摄政,但考虑到父亲的愿望,乃不举行即位典礼。由于《左传》先交待了惠公娶于宋那件事,读者便明白《春秋》为何不书隐公“即位”了。杜注云,这是《左传》“为经元年不书即位传”。这就是“先经以始事”。“后经以终义”,是说《春秋经》载某年有某事,而《左传》在那以后又有记事交待该事的结果。如经文昭公二十二年云:“王室乱。” 《左传》于十八年后的定公八年,载“刘子伐盂以定王室”。读者因此而知道“王室乱”那件事的结果。杜注云:“《传》终王室之乱。”这就是“后经以终义”。显然,“后经以终义”的“义”,也就是“事”、“事件”的意思1
3、沈约《宋书·谢晦传》“史臣曰”:“夫孥戮所施,事行重衅;左黜
    或用,义止轻愆。”
意谓刑罚之事,施行于犯重罪者;左迁黜免之事,用于犯轻微过失者。义、事二字,完全可以互换。
        4、同上书《隐逸传序》:“贤人之隐,义深于自晦;荷蓧之隐,事止于违人。”
谓贤人之隐,乃混迹于常人之中,深自韬晦;而如《论语》中荷蓧丈人之隐,
乃故意违异于人,以表现其离群脱俗的高世之美而已。
        5、沈约《内典序》:“尚矣哉,群生之始也。义隐三藏之外,事非二乘所窺。”
谓群生初始时是怎么一回事,佛家经籍、大小乘教义均不曾记载、说明。
        6、沈约《武帝集序》:“事同观海,义等窺天,观之而不测,游之而不知者矣。”
谓奉读梁武帝文章,其事如观海窺天,莫可测其端倪。乃自谦语。
        7、萧衍《净业赋序》:“波浪逆流,亦四十里,至朕所乘舫乃止,有双白鱼跳入█前。义等孟津,事符冥应。”
谓举兵乘舟而下时,所逢之事与周武王伐纣所遇者同(指白鱼入舟事),乃冥中
神应而佑之。
        8、僧佑《释迦谱序》:“爰自降胎,至于分塔,伟化千件,灵瑞万变,并义炳经典,事盈记传。”
谓释迦牟尼化度众生,瑞应灵验,那许许多多事迹都被记录下来,光照经典,充
溢于记传之中。
        9、刘勰《文心雕龙·正纬》:“原夫图箓之见,乃昊天休命。事以瑞圣,义非配经。”
谓图箓的出现,那样的事乃是作为圣人的祥瑞而发生,并非为配合经典而造作。
“义非配经”不必解为“图箓的内容、意义并不配合经典”,而是说图箓出现之
事并非“配经”。
        10、同上书《铭箴》:“盖臧武仲之论铭也,曰:‘天子令德,诸侯计功,大夫称伐。’ 夏铸九牧之金鼎,周勒肃慎之楛矢,令德之事也;吕望铭功于昆吾,仲山镂绩于庸器,计功之义也;魏颗纪勋于景钟,孔悝表勤于卫鼎,称伐之类也。”
此例中“令德之事”、“计功之义”、“称伐之类”并列 ,“事”、“义”、“类”三
字如果互换位置,句子的意思也没有什么大的不同。“类”指相类似的事物。魏
颗、孔悝之铭,属于“大夫称伐”那一类事情。古书中有径以“事”释“类”
的例子。如《吕氏春秋·达郁》:“人皆知说镜之明己也,而恶士之明己也。镜
之明己也功细,士之明己也功大。得其细,失其大,不知类耳。”意谓不懂得“士”
与“镜”有类似之处(都可以用来照见自己的美恶),不懂得“士”与“镜”就
照见美恶这一方面来说属于同类事物。高诱于此注曰:“类,事。”又如《孟子·告
子上》:“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如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意谓
不懂得心不如人与手指不如人是属于同一类事情。赵岐注:“类,事也。” 《文
心雕龙·铭箴》中的那几句话,“类”的意思、用法既与“事”差不多,“义” 的
意思、用法也与“事”差不多。有趣的是,《礼记·学记》中述教育、学习的过
程,有云:“九年知类通达。”郑玄注:“知类,知事义之比也。”也是事、义、
类三字出现于一处;事、义之相近、相似者,即谓之类。事是事情、事物,义
可理解为“事”中所包含的道理、意义,“事”是具体的,“义”抽象的,而抽
象寓于具体之中,二者可谓一而二、二而一。那么,有的时候,这两个字自可
泛指同一事物,而“义”的含意、用法也就与“事”相近。《学记》中这句话的
郑注,或许对于我们理解《铭箴》中那几句话有点儿启发。
        11、萧统《答湘东王求文集及〈诗苑英华〉书》:“得疏,知须《诗苑英华》及诸文制。发函伸纸,阅览无辍。虽事涉乌有,义异拟伦,而清新卓尔,殊为佳作。”
湘东王(萧绎)原书已佚。据昭明此文,必是其书中有称颂萧统之语,故昭明
曰:虽然你那样称颂有似于虚构,那样做违反了“拟人必于其伦”(《礼记·曲
礼下》)的古训,但你信中的文字却清新可诵。“事涉乌有,义异拟伦”似乎也
可译为:萧绎书中的内容是子虚乌有的,不合“拟人必于其伦”之训,但恐怕
不如理解为萧绎那样做有似虚构、异于拟伦更为确切。
        12、任昉《梁武帝初封诸功臣诏》:“草昧权舆,事深缔构;康俗成务,义在庇民。”
谓国家草创,其事须花费许多缔造之功;安天下,成大业,其事乃在于保护人
民。
        13、王筠:《上太极殿千夫表》:“四海为家,义存威重;万国来朝,事惟壮观。”
谓帝王君临四海,其事须显示威严;万国来朝,其事惟求壮观。
       14、王僧孺《初夜文》:“生死轮骛,尘轹莫之比;明暗递来,薪火不能譬。……蓼虫习苦,桂蠹喜甘。大睡剧于据梧,长昏甚于枕粬。义非他召,事实己招。……唯以势位相高,争骄华于一旦;车徒自盛,竞驰骛于当年。
“义非他召,事实己招”,谓世人沉溺于俗情,不能解脱,这样的事,这样的情
形,乃自己造成,自取其咎,并非自外所致。
        15、萧纲《昭明太子集序》:“借书治本,远纪齐攸;一见自书,闻之阚泽。事唯列国,义止通人。未有降贵纡尊,躬刊手掇。”
“借书治本”,指西晋齐王司马攸向人借书必刊正其谬之事。“一见自书”,指三
国吴阚泽好学抄书之事。萧纲说历史上虽有那样的美事雅谈,但只是列国之君
或通人所行者,未有如萧统那样以太子之尊而躬自雠校抄录的。
        16、萧子范《求撰昭明太子集表》:“魏击之悟箧衣,事关战国;孙登之爱田苗,义属偏霸。各称小善,靡擅雕虫。”
魏击事指魏文侯太子击受其父所赐之箧,打开后见有衣而颠倒放置,遂悟文侯
欲召见他。(见《说苑·奉使》)孙登事指孙权长子登射猎时远避良田,不践苗
稼。萧子范谓这两件事情是战国或偏霸之国的太子的事,他们只是小善而已
,也并不擅长文章。
        17、卢思道《从驾大慈昭寺诗序》:“课虚引寂,仍发咏歌。虽事比击辕,义同叩角,亦以雍容盛烈,述赞休美。”
“事比击辕”二句,是说从驾诸臣作诗,有如樵夫牧竖击辕而歌,又如宁戚饭
牛扣牛角而歌。乃自谦之语,犹言所作皆下俚之曲。“义同叩角”之“义”,
指群臣作诗这件事,而决不是指所作诗的内容。宁戚扣角而歌,齐桓公闻之
,举以为相。其歌乃啼饥号寒、刺时求进之语(据《史记·邹阳传》《集解》引
应劭曰),一说乃歌《诗·硕鼠》(见《说苑·善说》、《吕氏春秋·举难》高诱
注)。总之乃牢骚不平之语。而卢思道等所作乃颂美之诗。卢诗尚存,乃描写建
筑物、歌功颂德语,其内容与扣角之歌略无相似之处。
    以上所举都是唐以前的用例,且绝大部分是萧统所生活的齐梁时代的例子。
在骈文中,“事”“义”对举是相当普遍的句式。以下再举初唐数例:
        18、欧阳询《艺文类聚序》:(古书甚多)“卒欲摘其菁华,采其指要,事同游海,义等窥天。”
此例可与第六例“事同观海,义等窥天”相参看。
        19、魏征《议明堂制度》:“凡圣人有作,义重随时;万物斯睹,事资通变。”
此例较为特殊。其语系用《易·文言》“圣人作而万物睹”、《随卦·彖传》“随
时之义大矣哉”以及《系辞上》“通变之谓事”、韩康伯注“变而通之,事之所
由生也”等成语。但熔铸为“义重随时”、“事资通变”两句,也还是受长期以
来骈文句式的影响。而其意思也就是说:凡帝王有所兴作,皆为万民所观瞻
,应该随时代而变化,方能取得成功。若“义”、“事”二字互易,虽与《周易》
中成语不合,但对于了解文义,却也并无妨碍。
        20、娄师德《契苾府君碑铭》:“原夫仙窟延祉,吞雹昭庆。因白鹿而上腾,事光图牒;遇奇峰而南逝,义隆缣简。”
此数语述契苾氏先祖事。“事光图牒”、“义隆缣简”,谓其事已记载于图牒缣简。
此例可与第八例“义炳经典,事盈记传”相参看。两例中“事”、“义”二字的
位置前后相反,尤足以说明它们的含义、用法其实一样。
        21、杨炯《为刘少傅等谢勅书慰劳表》:“洛京朝市,义协于省方;秦地山河,事资于监守。”
刘少傅即太子少傅刘仁轨。谓高宗东幸洛阳(按:事在永淳元年),其事与古代
明君省方、观民、设教之举相合;而监抚关中,其事有赖于皇太子之留守。
        22、禇无量《陈意见上表》:“周以藩屏为约,事在继代;汉以山川为誓,义存长久。”
谓周朝封建诸侯,以诸侯国为藩屏,是要诸侯国继世而理;汉代分封功臣,
指山河以为誓,也是要功臣侯国子子孙孙保持长久的统治。
    以上二十二例,“事”和“义”的含义、用法均极为相似。若一定要加以区
别,则或者有时“义”可作较抽象的理解,即如上文(见第十例解说)所云:“义”
是“事”中所包含的道理意义。如第四例“贤人之隐,义深于自晦”,可释为“贤
人隐居之事,其意义在于深自韬晦”。又如第七例“义等孟津”,可释为“白鱼
入舟之事,其意义与武王伐纣相同”。又如第十二例“康俗成务,义在庇民”,
可释为“安天下,成大业,其意义在于庇护人民”。又第二十二例“汉以山川为
誓,义存长久”,可释为“汉皇分封时指山川以为誓,其意义在于要侯国长久统
治下去”。但这样区别其实意思不大。因为正如上文所说,一件事情和事情中所
包含的意义、道理,虽然细分起来可说有具体、抽象之别,但其实是一而二、
二而一的,在实际的场合中往往并不显示出截然的区别。骈文句式上下对称,
尤其如此。
    其实即使单用“义”字,有时也只须释为“事”即可,未必一定要理解成
抽象的“意义”、“道理”。这样的例子也很可以举出一些。如《毛诗大序》之“诗
有六义”,就不必释为“有六项道理”。孔疏云:“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
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便“事”、“义”混言之。又
如齐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汉文缺三推之义。”谓汉文帝未行躬耕籍田之
事。“义”也可径译为“事”。
    从以上诸例更可看出,“事”、“义”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绝对不限于指文
章、著述的思想内容,更不是仅指古事成辞。第九、十一、十七诸例中的 “事”、
“义”,粗粗一看似乎可指思想内容,指文中所包含的东西,其实不是那样。我
以为“事出于沉思,义归乎翰藻”也正是如此。即使要把“义归乎翰藻”中的
“义”解释得比较抽象,那也应译为:“写作赞论序述,那样的事,按道理说,
应与写作‘篇翰’属于同类。”而不应译为:“赞论序述的内容,最终要以藻采
加以表现。”总之,《文选序》的这两句话,若要精确地翻译,则应将“事”、“义”
都理解为“写作赞论序述之事”较好,因为这样理解符合当时骈文句式的通例。
    又,自阮元拈出这两句话后,凡言《文选》选录标准,都以“沉思”“翰藻”
为言。这并不错。但若联系上下文,毋宁说“综缉辞采”、“错比文华”比“翰
藻”二字表述得更明白,是不应略而不提的。
 
 
      (本文原为1993年香港中文大学中文系主办的魏晋南北朝文学国际研讨会论文之一部分,刊载于会议论文集;后经修改补充,在1995年第三届《文选》学国际研讨会上发表,并收入《文选学新论》。)
 


[1] 《如何理解〈文选〉编选的标准》,载《文史哲》1961年第1期。《中国历代著名文学家评传》第一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3年出版。
1 学生书局印行,1981年12月出版。
2 日本国学者户田浩晓氏《从“神思”到“沉思”——〈文心雕龙〉与〈文选〉》曾言及“事出于沉思”与“属文之道,事出神思”的关系,不过系就“神思”、“沉思”立论,未言“事出于沉思”之“事”即“事出神思”之“事”。
3 原文载《广岛大学文学部纪要》27卷1号,1967年12月出版。
4原文载《学林》第2期,1983年7月出版。重庆出版社出版的作者《六朝文学论文集》(1989年5月)中收录该文,译者韩基国氏。
1 本文第五、第十一、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条书证,皆为清水凯夫氏文中已曾加以引用者。
1 此处所举“先经以始事”、“后经以终义”之例,据孔颖达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