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课程大纲
发布时间: 2009-08-14   浏览次数: 242

 

《中国法制史》课程大纲
编者:复旦大学法学院 郭 建 
 
绪 论(总课时1。第一讲,1课时)
 
要求:(1)掌握本课程性质与意义,(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特征,(3)教材阅读要点,(4)了解学习方法
 
一、课程性质及学习意义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
(二)主要内容:分析介绍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
(三)学习意义:
1、了解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增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信心。
2、通过比较学习进一步掌握和巩固部门法知识。
二、中国法制史的概况与地位
(一)概况
(二)地位
1、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2、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3、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四、教材介绍与掌握要点
(一)指定教材: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
(二)指定教材的编写原则
(三)指定教材的特点
五、学习方法
(一)认识学习意义
(二)领会历史唯物主义
(三)阅读文史材料
(四)阅读参考书目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总课时2。第一讲,2课时)
要求:(1)掌握中国法制起源的特征,(2)夏商法制的主要特点,(3)五刑的含义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一、早期国家与法
二、起源特点
(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
 
第二节 夏商时代的法制
一、夏朝的法制
(一)以“天命”发布法令
(二)传说有总称为“禹刑”的法律
(三)一些主要的罪名
二、商朝的法制状况
(一)王权的巩固
(二)“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三)“刑名从商”,五刑体系在这一时期已经确立
(四)宗族制度
(五)盛行假托神义的法律运作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总课时4。第二讲3课时+第三讲1课时)
 
要求:(1)掌握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特点,(2)掌握周“礼”的实质及与“刑”的关系,(3)掌握宗法制度的基本含义以及西周主要婚姻制度内容,(4)掌握西周的主要刑事原则,(5)了解西周财产制度,(6)了解西周的司法程序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礼:习惯法的总称
二、成文法规:刑、誓、诰等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贵族阶层
(二)平民阶层“国人”与“庶人”(野人、庶民),“百工”和商人。
(三)贱民阶层:奴隶。
二、宗法制
(一)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二)确立嫡长子权利。
三、婚姻制度
(一)目的与基本原则:联系两大家族、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
(三)婚姻缔结:
1、实质要件:同姓不婚、男女成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程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四)婚姻解除:男方可单方面解除婚姻的“七出”,及限制条件“三不去”。
四、继承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
(二)继承对象包括祭祀权、政治权利(包括官爵和封国)和财产管理权。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罚世轻世重
(二)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
(三)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二、刑罚制度
(一)“五刑”与“九刑”。
(二)劳役刑与髡(kun)刑。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
二、遗失物的处理
三、契约制度,以口头契约为主,以“契、券”为提示物。“质剂”与 “傅别”。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朝廷的“司寇”。
(二)地方上的“士”。
二、司法程序
(一)“狱、讼”两类诉讼的区别。
(二)“五听”审讯方法。
三、贵族的司法特权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制(总课时1。第三讲1课时)
 
第一节 法律形式的转变
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二、创建成文法典。《法经》及其重要意义。
 
第二节 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一、社会等级大变动
(一)宗法贵族的没落
(二)平民的流动与户籍制度
(三)社会身份的流动性
二、刑事法律的变化
(一)刑罚日益趋向残酷。
(二)劳役刑普遍适用。
三、承认土地私有制,“井田制”逐渐瓦解。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
(一)朝廷司法机构。
(二)郡县制度下行政与司法的合一。
二、审判制度
 
第四章 秦国及秦朝的法制(总课时4。第三讲1课时+第四讲3课时)
 
第一节 商鞅变法
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二、法律必须公开
三、轻罪重刑
 
第三节 法律形式
一、律: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诏: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三、式: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律。
四、廷行事:司法部门整编的判例。
五、“法律答问”:司法官吏对现行法律的解释。
 
第四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二十等军功贵族爵位。
(二)平民。秦朝统一全中国后,下令所有的平民称为“黔首”。
(三)贱民阶层
1、官府的奴隶总称“隶臣妾”,承担官府的勤杂服役。
2、民间私人男女奴隶总称为“臣、妾”。
二、婚姻法律制度
(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
(二)婚姻关系的双方较为平等。
(三)赘婿地位低下。
 
第五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
(一)以身高来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二)以有无犯罪意识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三)严惩共犯。
(四)自首(“自出”)可以减轻刑罚。
(五)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一)死刑
(二)作为主刑的肉刑。
(三)迁刑:把罪犯迁到边远地区。
(四)笞刑:以竹板抽打罪犯。
(五)耐刑(耻辱刑)剃光罪犯的鬓发、胡须。
(六)赀刑: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劳役。
(七)谇(sui):训诫。
三、主要罪名
(一)维护专制政权: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以古非今罪、妄言、非所宜言罪、挟书罪等。“焚书令”与“挟书罪”。
(二)维护统治秩序:“贼杀伤”罪。故意杀人、故意伤人罪。“投书”罪。
 
第六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权: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开阡陌封疆”。
二、债权关系:禁止以人质为债务担保。但允许债务人以劳役抵偿债务。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廷尉:中央最高司法官员。
(二)地方郡、县两级政府行政司法合一。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二)笔录制度“爰书”。
(三)“读鞫ju”与“乞鞫”。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总课时3。第五讲3课时)
 
要求:(1)掌握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2)理解法律形式中的律令关系,(3)掌握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刑罚制度重大改革的内容与意义,(6)掌握重大罪名的发展,(7)了解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8)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汉初“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约法省禁,明法修身。
二、汉武帝后儒家法律指导思想:法自君出、王者法天;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礼律融合、三纲五常。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律。号“九章律”。
二、令。前一个皇帝所颁布的令如果在他死后仍然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就上升为“律”;目前在位的皇帝所发布的法令一般都称之为“令”。
三、科。东汉时期的单行法规。
四、比。也称之为“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官吏特权地位的上升。
二、继承制度
(一)贵族爵位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二)财产继承上的“生前继承”与“诸子均分”原则。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
(二)长幼减免刑罚。
(三)“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
(二)汉文帝废肉刑与确立刑期制度。
三、主要罪名
(一)维护君主专制权力。“诋欺”、“诬罔”、“废格沮事”、“诽谤怨望”、 “漏泄省中(指皇帝的宫廷)语”等。
(二)维护中央集权。“阿附藩王”等。
(三)镇压“盗贼”。“通行饮食” 、“见知放纵”、“沈命法”等。
四、保辜制度。伤害行为按照被害人一定期限后的伤势情况定罪量刑。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按照社会等级限定土地房屋私有规模。“田宅逾制”罪。
(二)拾得遗失物的处理原则。
(三)严格的限制借贷利息。
(四)耕地的租赁。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廷尉与东汉后的尚书省“三公曹”及“二千石曹”。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疑狱上报制度。
2、春秋决狱。
3、录囚制度。
4、死罪秋冬行刑
5、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总课时3。第六讲,3课时)
 
要求:(1)掌握律令两大法典并列体系的确立,(2)掌握士族阶层的性质与地位,(3)掌握“五服”亲等制度的确立,(4)掌握刑事法律的变化,(5)掌握这一时期财产制度的内容与影响,(6)了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节 法律形式
一、律的演变。一般每朝开国均颁布法典“律”。
二、令的发展。“令”成为与律并列的制度性法典。
三、科与格
四、其他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累世为官及称雄一方的士族集团。
(二)农民以及手工业者对于政府和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加强。
(三)奴婢阶层地位更为低下,“耕当问奴,织当问婢”。
二、婚姻及家庭制度
(一)强调婚约因“下聘”成立。
(二)鼓励大家族同居。
(三)正式以五服为法定亲等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维护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八议”与“官当”。
二、确立“重罪十条”名目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一)族诛缘坐的改良。
(二)宫刑的最终废除。
(三)改徙为流。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一)三国屯田制。
(二)西晋“占田制”。
(三)北朝的“均田制”。
二、契约与债
(一)北齐的“帖卖”。
(二)动产质押的流行。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曹魏在廷尉府设置“律博士”,传授律学。
(二)北齐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
(三)朝廷尚书台省下属机构司法行政权力进一步扩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死刑奏报制度。
(二)察囚制度。
(三)刑讯制度的规范。“测立”(或称立测)制度。
(四)建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总课时7,第七、八讲+第九讲第一课)
要求:(1)掌握隋代法制的意义与特色,(2)掌握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3)掌握唐律的结构及其特色、影响,(4)掌握唐令的性质,(5)掌握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6)掌握唐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7)熟悉唐代刑事法制基本原则,以及刑事通例的基本内容,(8)掌握“十恶”、“六赃”及人身伤害方面的基本内容,(9)掌握有关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处理的基本制度,(10)了解唐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11)了解五代时期的法制的主要特点。
 
 
第一节 承前启后的隋朝法制
一、《开皇律》的特色
(一)篇章及条文简明扼要。
(二)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相当宽简。
(三)确立“十恶”罪名。
二、《大业律》
三、隋朝法制的总的特色
(一)立法和实践脱节。
(二)信奉重法酷刑的威吓原则。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三、执法要求审慎
 
第三节 唐代的法律形式
一、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世合称《唐律疏议》。
(一)特点:
1、“一准乎礼”。
2、刑罚宽简。
3、立法技术高超。
(二)影响:
1、影响以后各代法典。
2、影响当时东亚诸国的法典。
二、令。政治及社会制度法典。
三、格。性质是单行法规。皇帝的制敕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编为“格”,才具有普遍的、永久性的法律效力,称之为“永格”。效力高于一般的律令。唐中期后“格后敕”直接具有永久和普遍的效力。
四、式。政府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的程式。
五、其他。
(一)《唐六典》为典章汇编。并不具有立法的性质。
(二)“刑律统类”是唐末出现的刑事法律汇编形式。
 
第四节 唐代的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贵族与功臣。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
(二)平民阶层:划为士、农、工、商四类,“各专其业”。
(三)贱民阶层:
1、与畜产相等的奴婢。
2、官府官户、杂户等,以及属于私人的部曲。
二、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程序要件有“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二)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义绝”强制性离婚;“和离”。
三、家庭制度
(一)家长具有获得尊重和取得奉养的权利。
(二)家长具有教训、命令子孙的权利。
(三)家长具有家庭财产的管理处置全权。
四、继承制度
(一)“诸子均分”。“代位继承”和“越位继承”。
(二)无子“户绝”情况下的遗嘱处分;以及女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继承动产的原则;第三顺序“近亲”平分。
 
第五节 唐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通例
(一)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行为人双方的社会贵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二)定罪量刑的通例: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划分公罪和私罪,3、区分故意和过失,4、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从犯,5、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6、自首减免刑罚,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8、疑罪以赎论,9、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10、关于类推,11、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12、律条中另有与《名例律》不同规定的按照律条本文处理。
二、刑罚制度。
(一)五刑:笞、杖、徒、流、死。
(二)“决重杖一顿处死”。
(三)“枷项令众”。
三、主要罪名
(一)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人命和人身伤害罪。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
(三)六赃罪名。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第六节 唐代的财产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一)“均田制”。780年“两税法”后瓦解。
(二)遗失物、漂流物和埋藏物的处理。
二、契约制度
(一)动产买卖制度。
(二)土地买卖制度。
(三)借贷契约:
1、法律不保护计息债权的原则与限制借贷利息的法律。
2、担保方式有“牵掣”、“役身折酬”、“保人代偿”。
(四)土地“贴赁”行为。
三、损害赔偿
(一)侵害财产行为的“坐而不偿”和“偿而不坐”原则。
(二)某些特殊人身伤害处理的赔偿意义。
 
第七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朝廷的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二)地方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混同。分为州、县两级。
二、诉讼制度
(一)诉讼的限制。
(二)诉讼管辖的原则。
(三)直诉制度。
(四)证人与证言。
三、审判制度
(一)对于刑讯的限制。
(二)审判的依据。
(三)法官的个人责任
 
第八节 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发展。
(一)“编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
(二)“刑律统类”,将各种法规汇编为一体的实用型法典。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刑罚的变化,折杖与刺配,“凌迟”。
(二)大大加重“重罪”处罚。
(三)规范了土地交易契约制度。
 
第八章 两宋的法制(总课时3。第九讲2课时+第十讲1课时)
 
要求:(1)掌握宋代法律形式的的演变,(2)掌握宗族制度的性质与意义,(3)掌握宋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4)掌握立嗣制度的内容与意义,(5)掌握宋代刑事法律的变化,(6)掌握土地买卖程序的基本内容,(7)了解典权制度的基本内容,(8)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法律形式
一、律即《宋刑统》。基本法典。
二、敕与编敕。敕:单项法令。编敕:将敕经立法程序整理删修而成的成文法典。
三、令、格和式。格的变化:藉以比照和衡量的法定标准。式的变化:各府衙公文程式和文牍方面的规定。
四、例:经立法程序将官府办事惯例法律化的法律形式。
五、条法事类:法规汇编体例。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贵族及门阀士族势力衰退。
(二)“主户”和“客户”。
(三)奴婢阶层人数减少。
二、宗族制度。宗族:由各个同姓同宗家庭组成的社会团体。
(一)以宗族谱牒明确血缘亲属关系的流派。
(二)设置族产(有近代民法“法人”意义的独立财产)。
(三)制定家法族规。
(四)定期祭祀祖先。
三、继承制度
(一)立嗣制度。任何人均可设定拟制的继承人。生前立嗣与死后立嗣。
(二)财产继承。“别宅异居子”(非婚生子)与女儿的遗产继承权。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本原则。不杀士大夫。
二、刑罚体系。
(一)折杖法与凌迟。
(二)附加刑的广泛运用。
三、“盗贼”重法。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一)承认土地私有制
(二)官员贵族以官品等级“限田”
(三)淤涨土地优先补偿受损土地的地主。
二、契约制度
(一)田宅买卖程序:“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二)典权制度。
(三)倚当制度。
(四)借贷契约。限制利率月利4%。仅允许“保人代偿”的债务担保方式。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和审刑院审判权扩大。
(二)地方司法机构改为三级。
二、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专门管辖。
三、诉讼与受理
(一)“务限法”。
(二)证据制度:物证与书证,尸体检验。宋慈的《洗冤集录》。
四、审判方式。鞫ju与谳yan两大步骤分离原则。
五、申诉、覆审和死刑覆核
六、公证制度。民办的公证机构——书铺。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总课时3。第十讲2课时+第十一讲1课时)
 
要求:(1)了解这一时期少数民族皇朝法制的汉化特点,(2)了解辽国法律的主要内容,(3)了解金代法制的主要内容,(4)了解西夏法制的主要内容,(5)掌握元代法制的主要内容,(6)掌握元代在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重大发展,(7)了解元代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辽国(契丹)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决狱法》。921年。契丹族习惯法的汇编。
(二)《重熙新定条制》。第一部重要的成文法典。
(三)《咸雍重修条制》。标志着辽国汉化进程的完成。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
(二)刑法特点:大量继承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刑罚制度保留契丹习惯;在刑罚适用上的民族歧视;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
三、司法制度
(一)“夷离毕”为专门负责司法机构。
(二)民族分治。北面官治理契丹,南面官治理汉族。
(三)地方上实行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做法。
 
第二节 金国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皇统制》,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律。以女真习惯法为基础。
(二)《大定重修条制》,基本实现汉化。
(三)《泰和律义》,形成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
(二)刑法内容的变化: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缩小了“八议”适用的范围;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三、司法制度
(一)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二)地方制度参用宋朝制度。
 
第三节 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量刑的一般原则:重刑主义,按身份量刑。
(二)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1、“十恶”名称略有变化。
2、严惩盗杀牲畜的犯罪。
三、财产法律制度
(一)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
(二)负债不还处以罚金和杖刑。
四、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四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蒙古部落习惯法“约孙”,成文法《大扎撒》。
(二)《条画五章》为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三)《至元新格》,第一部成文法律。
(四)《大元通制》。为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五)《经世大典》和《元典章》,法规汇编。
二、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1、民族等级分四等。
2、僧侣享有特殊权利。
3、奴隶阶层人数增加。
(二)婚姻制度
1、婚书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入赘制度: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4类。
3、蒙古族“收继婚”。
(三)继承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
(二)刑罚适用方面实行蒙汉异法、蒙汉异罚。
四、财产法律制度
(一)金元两朝放弃限制民田占有量的法律。
(二)不动产的买卖增加“经官给据”程序。
(三)借贷契约。月利限制在三分(3%)以下。
(四)损害赔偿。他人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杀人者要向“苦主”(被害人家属)支付“烧埋银”。
五、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废除大理寺,以刑部掌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府——县4级。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总课时4。第十一讲2课时+第十二讲2课时)
 
要求:(1)掌握明代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与唐初法制指导思想比较有何特点,(2)理解法律形式中的律与条例关系,(3)掌握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这一时期刑事法律的重点,(6)掌握这一时期财产法制方面的重大发展,(7)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二、法贵简、严
三、明刑弼教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
二、《大明令》。唯一完整保存至今的令典,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文告形式的特别法。
四、问刑条例。经皇帝批准颁布的由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订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
五、会典。以朝廷各职官机构为纲的法规汇编。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皇族宗室制度的变化与士大夫阶层。
(二)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
(三)对于奴隶制度的限制。“贱役”:“倡、优、隶、卒”。
二、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确定平民娶妾的条件。
(二)扩大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
(三)进一步确认丈夫对于妻子的监护地位。
(四)鼓励寡妇守寡。
(五)明确男到女家的招婿婚姻。
三、继承制度。明确继承顺序与坚持“诸子均分”原则。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通例
(一)确立比附规则
(二)确立属地原则
二、刑罚体系。五刑之外的凌迟、充军、迁徙、枷号、刺字。
三、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加重重罪的处罚、减轻轻罪的处罚。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突出特点是强调先占原则。
二、契约制度:相当简约。
三、损害赔偿:对于人身伤害罪名在处以刑罚外附带赔偿。
 
第六节 诉讼及审判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
(二)地方司法机构:省、府、州县三级。
(三)干预司法的特务机构:锦衣卫与东厂,及直属于皇帝的预审机构北镇抚司。
二、诉讼制度
(一)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
(二)推行各种“息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一)刑讯制度的变化
(二)严格实行逐级复审制度。
(三)众官会审的制度化:热审、朝审、大审。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总课时5。第十二讲1课时+第十三讲3课时+第十四讲1课时)
 
要求:(1)掌握清代“例”的性质,(2)“兼祧”的基本内容,(3)掌握清代加强思想专制的主要表现,(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领事裁判权的具体原则与对于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破坏,(6)掌握重大罪名的发展,(7)了解太平天国法制基本内容,(8)掌握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第一节 法律形式
一、律。《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
二、例。
(一)条例:单行刑事法律规范。
(二)则例: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务编制的单行法规。
(三)事例是朝廷处置各类政务的先例。
三、会典。
四、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
五、省例
 
第二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旗人。
(二)满族人蓄养奴隶“包衣”。
(三)习俗上被视为贱民的群体。
二、宗族制度的发展
三、继承制度的发展:承认“兼祧”。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发遣”刑;“枭首”刑的恢复;刺字的普遍。
二、加强思想文化领域内专制统治:“文字狱”。
三、维护旗人特权。
 
第四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旗地旗产的设置和保护
二、典权制度的发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农忙止讼”。
二、秋审: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
三、幕友、胥吏干预司法
四、司法主权在近代受到侵害: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与租界的“会审公廨”。
 
第六节 太平天国法制
一、立法概况:《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天朝田亩制度》:具有建国基本纲领性质的法律文件。
二、废除土地私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田地。
三、实行“重刑轻罪”的原则。
 
第七节 清末改制
一、修律活动。
(一)《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中国第一部近代化的刑法典。
(三)民律、商律的草案。
二、预备立宪
(一)宣布“预备立宪”与官制改革。
(二)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三)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四)1911年《重大信条十九条》。
三、司法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总5课时。第十四讲2课时+第十五讲3课时)
 
要求:(1)掌握孙中山主要的法制思想及其影响,(2)了解民国法律体系,(3)了解民国时期立宪活动的演变,(4)了解民国民法及商法的基本概况,(5)了解民国刑法的基本概况,(6)了解民国司法体制的演变概况,(7)了解领事裁判权取消的概况
 
第一节  孙中山对于民国法制的设想
一、宪政三阶段论。
二、权能分治与五权宪法。
 
第二节 法律体系
一、“六法全书”成文法体系。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二、判例和解释例。
 
第三节 立宪活动及宪法
一、辛亥革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临时约法”。
二、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训政纲领”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训政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节 民法以及商法
一、《中华民国民法》
二、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四大商法”。
 
第五节 刑法
一、《暂行新刑律》
二、《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
三、《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
四、南京政府的刑事特别法
 
第六节 行政法
一、行政救济
二、自治法规
三、土地法
四、劳动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北洋时期的四级三审、审检分署制。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三级三审,审检合署制
二、民事诉讼法。1921年《民事诉讼条例》,1930年《民事诉讼法》,1935年《民事诉讼法》,1940年《强制执行法》
三、刑事诉讼法。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1928年《刑事诉讼法》,1935年《刑事诉讼法》,
1928年《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1944年《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
四、特务机构:“军统”与“中统”
五、领事裁判权问题的解决
 
第十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总课时3。第十六讲3课时)
 
要求:(1)掌握三个不同时期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的演变,(2)掌握三个不同时期土地立法及政策的变化,(3)掌握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4)掌握婚姻制度的重大改革意义,(5)掌握劳动法的内容与意义,(6)掌握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
一、1931年《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施政纲领”
三、1947年大反攻以前的解放区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四、大反攻以后的解放区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第二节 土地立法及政策
一、早期苏区的土地革命立法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三、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土地法规
四、“五四指示”以及各根据地的土地改革运动
五、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及对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修正
 
第三节 刑事立法及政策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肃反法规
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刑事政策的发展: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刑事政策的发展:“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管制刑罚。
 
第四节 婚姻立法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与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原则的确立。
 
第五节 劳动法
一、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为中国工人阶级第一部劳动法典。
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原则。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司法制度。
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司法制度。推广人民调解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体制。废除“六法全书”确定人民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