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基础

课外阅读资料:海纳·克勒梅 | 理性本性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而实存

发布者:邓安庆发布时间:2017-05-03浏览次数:188

海纳·克勒梅 | 理性本性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而实存 

2017-04-29伦理学术伦理学术

理性本性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而实存

——对奥尼尔·森森《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人性公式的解读之思考

海纳 F. 克勒梅 文   刘作 译


原载于 《康德研究》(Kant- studien) 2015, 106 (1): 88-96,译文载于《德国哲学》 ( 2014 年卷),第159-166页。


【内容提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所说的“目的自身”首要的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而不是如奥利弗·森森在其《康德论人的尊严》所宣称的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森森正确地论证,尊严不是一个表达某种模糊的属性之价值的概念。但是他不承认,尊严的基础在于与我们自己的一种关系,其中,我们作为意志的主体规定自己。虽然尊严不是道德律约束我们的理由,但是它对我们理解康德责任的概念尤其重要。尊严标志着自由和自由法则对自然法则在规范性上的优先性。


【关键词】 目的自身 道德律 定言命令 责任


*作者简介:Prof. Dr. Heiner F. Klemme

,哈勒大学哲学系哲学史讲席教授兼民族学与哲学学院行政院长。

Prof. Dr. Heiner F. Kle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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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康德论人的尊严》第三章中,奥利弗·森森转向《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以下简称《奠基》)中的“康德的人性公式”。在这一章的第一节中,他展示一种对引向通常所谓人性公式的文本的解读(《奠基》,AA04: 427-429) 在第二节,他想要指出,这个公式不是通过对价值的参考来获得辩护的,而是“一个理性的命令” ( 2011: 97) 在第三节,他分析这个公式的应用,在第四节的结尾,他探讨对这个公式不断增长的反对意见,即它是“空洞的和缺乏内容的”( 2011:97) 接下来,我将探讨森森在第一节主张和阐明的论题,即把“自在的目的自身”的概念理解为首要作为一个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概念。由于森森对这个主题的论述包含不同的、按照事物的本性不容易相互区分的层次,以及他通过规范性的概念来着手研究一个康德自己在其论述中没有使用的概念,所以,按照我的理解,存在澄清的必要性 我从康德的引文的描述以及对人性公式的释义开始。这有如下意图,在回答自在的目的自身的概念的描述性和规范性内容的问题的准备阶段,指出我与森森理解的区别 接着我再次回到目的概念的描述性和规范性内容的问题。森森解释的主要目标在于如下证明,“自在的目的本身”不能以价值的意义被理解,它辩护以人性公式所表达的责任的正当性。

Oliver Sensen, Kant on Human Dignity,de Gruyter, 2011    


2

       在引入人性公式的表述的考虑中,康德指出,这个问题,即“对所有理性存在者来说,将其行动任何时候都按照他们自己能够愿意其应当用做普遍法则的那样一些准则来评判,难道是一条必然法则吗?”只有在与“自然哲学”严格区分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才能够被回答。以之为根据,他提出,在谈及一条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适用的“客观的实践法则”的问题上,我们不考虑“与经验性的东西相关的一切”。如果对所有赋有理性和意志的存在者都具有的有效性不能基于经验性的自然(由此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的属性,那么它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作为少数可能的选项,康德注意到“就一个意志只被理性规定而言它与自身的关系”如果存在一条客观的实践原则,那么它表示“意志与自身”非经验性的关系。因为这个意志有能力以自身的源于理性的根据(康德谈及目的)来行动,所以它是一种一方面是理性、另一方面不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何以可能先天地和必然地规定意志去行动?换言之:在何种条件下,意志能被实践理性的法则规定去行动?

       康德采纳其在他处意志的已被给予的定义:“意志被设想为一种自己按照某些法则的表象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而这样一种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奠基》,AA 04:427,中译本,第61 页,凡中译本页码皆为译者提供,下同)他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区分了这种能力:意志的客观的“自我规定”的根据是目的,然后,如果存在一个“仅仅被理性给予的”目的,那么就存在一个对“所有理性存在者是相同的”目的。存在“一个理性存在者自己随意预设为其行动结果的那些目的(质料的目的)”,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它们能够作为“假言命令的根据的相对的目的”(《奠基》,AA04:427,中译本,第61页)。那么,存在一个“客观的目的”吗?一般而言的一个“客观的目的”是什么?康德通过“绝对的价值”的概念以及“自在的目的自身”的概念来解释这个概念:“假设有某种东西,其自在的存有本身就具有某种绝对价值,它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成为确定的法则的根据,那么在它里面,并且唯一地只有在它里面,就包含某种可能的定言命令的,即实践法则的根据”(《奠基》,AA04:428,中译本,第62页)。哪种存在者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呢?康德做出如下论断:“人以及一般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实存”(《奠基》,AA04:428,中译

本,第62页)。由此,如果存在“一条最高的实践原则”,那么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意味着,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如果某物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而实存,那么其意志是实践的,也是理性的,仅当他把这个目的当做作为其主观目的的设定的“最高限制条件”。“根据这个原则,一切与意志自己的普遍立法不能够共存的准则都要被拒斥。所以意志就不是仅仅服从法则,而且是这样来服从法则,以至于它也必须被视为自己立法的,并且正是由于这一点才被视为服从法则的(对这一法则它可以把自己看做是创始者)”(奠基,AA04:431,中译本,第67页)为什么这个意志能够被看作普遍法则的“创始者”?这通过使之成为其自我规定的根据的可能性来解释:如果意志不通过普遍的理性法则来自我规定,那么它就使自己被自然的法则所规定,即被其爱好(Neigung)所造成的结果规定。它能够把自己看作普遍法则的创始者,因为意志能够是理性的,由此它仅仅按照符合普遍法则的标准的准则来行动。由此这个意志由法则来规定自己,它按照其能力成为理性的。然而这些观点无法解释,意志为什么服从普遍的法则。应当服从理性的法则意味着,负有按照法则来规定自己行动的责任 这些在定言命令中所表达的责任预设,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而实存,即他的存在具有绝对的价值。康德如何为所有这些关键性的观点辩护呢?其回答如下:“这个原则的根据是:理性的本性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实存的。人必然这样设想他自己的存有;所以就此而言,这也就是人类行动的一条主观原则。但每一个其他的理性存在者,也正是这样按照对我也适用的同一个理性根据来设想其存有的;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客观的原则,从它这样一个至上的实践根据中必定能把意志的全部法则推导出来”因为理性存在者必然把它自身的存在评价为高于世界其他的所有存在者,所以不可能存在按照一条普遍法则的要求而降低我们的意志的规定之价值的东西。作为人,我们必然考虑到把我们的理性本性作为旨在满足我们爱好之准则的最高限制条件,因为我们评价我们的理性本性高于所有其他存在者。纯粹理性是实践的,由此只是意味着,作为人,我们采取维护我们理性本性的兴趣。理性设定自身作为我们意愿的客观目的。康德把这个观点带入人性公式中,在这个公式中,纯粹理性以下述语言来表达人:“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它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

       对于康德定言命令学说的理解,两个补充的观点看起来是基本的:第一,基于道德律的无条件的责任的根据必须在概念的关系中得到阐释,在这种关系中,人作为有意愿的存在者对自身负责。这暗含着,在《奠基》第三章首次得到更清晰地解释的在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以及一方面服从自然法则、另一方面服从道德律的意志的区分。第二,这种自我关系能够以价值的语言得到精确的表述。人作为人格的存在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理性存在者“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而存在”。似乎显而易见的是,康德只有在道德形而上学的背景下才能够表述这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可以结合在一起:人把自己看做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因为他在知性世界中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知性世界是感官世界的“根据”(正如《奠基》第三章所说)。人把其理性本性视为其“真实的自我”,因为他只有作为理性存在者才是自身。这不能理解为对我们自发性的 接着实践的自发性由之产生的理论认识。它也不是对存在于本体世界的价值属性的正式认识。价值在更狭义的意义上不被认识。价值以更好的方式表达出来。人们能够只以欲求能力以及其目的的方式来谈论价值。与低级的(感性的欲望)和高级的(理性的欲望)欲求能力相应,存在相对目的和一个绝对的、通过理性自身给予的目的。

伊曼努尔·康德

3

       这种论述对于奥利弗·森森的论点——“自在的目的自身”应该首要理解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有三个论证说明这种解释是不可能的:第一,“纯然理性”给予意志以一个对所有理性存在者同样适用的目的作为“其自我规定的客观根据”(《奠基》,AA 04:427,中译本,第60页)。第二,由于通过纯然理性给予意志的这个目的充当“其自我规定的客观根据”,所以康德把“自在的目的自身”的概念等同于“绝对价值”的概念(《奠基》,AA04:428,中译本,第62页)。第三,关于意志对其目的负责的关系的看法必然总是被理解为规范性的。这种方式的看法是规范性的,因为它涉及意志变为能动的或者能够变为能动的方式。这种规范性的关系在康德展开其定言命令的学说的传统中被称作责任(obligatio)。这种看法,即X是意志的一个目的,也意味着,对于这个意志来说,根据在于采取促进X的行动。X对于一个意志来说是自在的目的自身,这种看法意味着,意志在所有的情况下具有一个采取(或者放弃)相应行动的根据。如果X是一个自在的目的自身,那么这个意志(以理性的方式)除了促进 X 之外别无选择。

       森森以什么论证为其目的概念的首要描述性的属性的反题辩护呢?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森森似乎在两个立场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他虽然断言,自在的目的本身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它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因为这被自由的概念表达出来。康德的论题,即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实存,按照他的看法意味着,理性的本性是自由。因此自由是定言命令的根据(2011,105,vgl. 107)。就没有自由的概念,责任和自我立法的概念无法理解而言,自由是定言命令的根据,这是确定无疑的。然而康德在《奠基》第427~428页(中译本,第60~62页)所断言的不止于此。他已经指明,理性自身给予具有“理性本性”的我们以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如此理解以至于它“是任何一个人行动自由的至上的限制条件”(奠基,AA04:430,中译本,第66 页)。这不仅涉及自由的概念,而且涉及普遍立法形式的自由规定的条件。仅仅通过设定自身为我们自我规定的绝对目的之理性的概念,这作为诫命能够获得辩护。森森的另外一个立场说,自在的目的自身的概念应当首要地理解为描述性的,因为它为其在《奠基》第三章的规范性含义提供理由。我同意这种看法,但它不是这个概念首要作为描述性含义的例证,因为这个概念被引入的要求是规范性的。从一个规范性概念的运用的不完备的辩护中,我们无法得到它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的结论。

    出于这些理由,森森的论题,即绝对价值的概念“没有澄清任何东西”(2012:102),对我来说,过于消极了。自在的目的自身以及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绝对价值”之叙述仅仅通过在其中意志与自身联系起来的方式得到解释。恰好因为康德由意志的概念来说明“自在的目的自身”的概念,纯粹理性自身给予的目的的概念指明意志的自身关系,所以这至少暗示,定言命令表达的无条件的责任概念在我们智性世界和感官世界之双重身份的背景下才能够得到理解(正如康德在《奠基》第三章试图明确地指出的一样)。


参考文献:

Klemme, Heiner F. (2013), „Kants Erörterung der „libertas indifferentiae“ in der Metaphysik der Sittenund ihre philosophische Bedeutung“, in: Internationales Jahrbuch des Deutschen Idealismus / International Yearbook of German Idealism, 9/2011, hrsg. von Fred Rush und Jürgen Stolzenberg, Berlin, 22–50.

Klemme, Heiner F. (2014), „Freiheit oder Fatalismus? Kants positive und negative Deduktion der Idee der Freiheit in der Grundlegung (und seine Kritik an Christian Garves Antithetik von Freiheit und Notwendigkeit)“, in: Deduktion oder Faktum? Kants Rechtfertigung des Sitten-gesetzes im dritten Abschnitt der „Grundlegung“, hrsg. von Heiko Puls, Berlin, Boston, 61–103.

Klemme, Heiner F. (2014a), „Erkennen, Fühlen, Begehren – Selbstbesitz. Reflexionen über die Verbindung der Vermögen in Kants Lehre vom Kategorischen Imperativ“, in: Affektivität und Ethik bei Kant und in der Phänomenologie, hrsg. von Inga Römer, Berlin, Boston, 79–99. Englische Fassung: „Knowing, Feeling, Desiring – Self-Possession. Reflections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Faculties in Kant’s Doctrine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n: Kant’s Lectures (Kants Vorlesungen), hrsg. von Bernd Dörflinger, Claudio La Rocca, Robert Louden und Ubirajara Rancan de Azevedo Marques, Berlin, Boston.

Klemme, Heiner F. (2014b), „Gehören hypothetische Imperative zu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Wille und praktische Vernunft in Kants 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 und in der „Ersten Einleitung“ in die Kritik der Urteilskraft“, in: Il Cannocchiale 39, 209–231.

Sensen, Oliver (2011), Kant on Human Dignity, Berlin, Boston.

Wolff, Christian (1733), Vernünfftige Gedancken von der Menschen Thun und Lassen, zu Beförderung ihrer Glückseeligkeit, Halle 1720, 4. Auflage Frankfurt a. M. u. Leipzig (Nachdruck: Gesammelte WerkeI.4., Hildesheim, New York 1976) (= Deutsche Ethik).

Wolff, Christian (1751), Vernünfftige Gedancken von Gott, Der Welt und der Seele des Menschen, Auch allen Dingen überhaupt, Neue Auflage, Halle (= Nachdruck: Gesammelte Werke I.2, 1983) (= Deutsche Metaphys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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