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领域权利集体谈判和权利集体管理研究报告内容提要(WIPO,2014)

发布者:王俊发布时间:2018-03-17浏览次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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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IP/14/1/inf/2

:英

2014812






发展与知识产权委员会(CDIP)



第十四届会议

20141110日至14日,日内瓦




音像领域权利集体谈判和权利集体管理研究报告内容提要


芬兰赫尔辛基Olsson & Koskinen咨询公司国际顾问Tarja Koskinen-Olsson女士编拟1





1.本文件附件中载有“音像领域权利集体谈判和权利集体管理研究报告”的内容提要,该项研究工作是在关于“加强和发展布基纳法索和若干非洲国家音像领域”的项目(CDIP/9/13)下开展的。研究报告由芬兰赫尔辛基Olsson & Koskinen咨询公司国际顾问Tarja Koskinen-Olsson女士编拟。

2.CDIP注意本文件附件中所载的信息。



[后接附件]



内容提要

本项研究工作是作为关于“加强和发展布基纳法索和若干非洲国家音像领域”的发展议程项目”2的一部分委托进行的。该项目的最终目标是增强所选非洲国家的创造力和创意产业。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改善音像权利管理并增加版权及相关权交易的盈利水平等。——所选国家为布基纳法索、肯尼亚和塞内加尔。

本内容提要首先着重介绍了音像权利管理如何运行,然后描述了在目标国家的主要发现。最后是为实现项目目标提出的三点主要结论。

音像权利管理

音像产业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作用。音像作品是创意合作者(如编剧、电影导演、作曲家和演员)融资伙伴(如电影制片人和广播公司)协作努力的结果。

创意合作者和融资伙伴之间通常存在着合约关系。合约涉及影片制作中的雇用问题以及与利用权和相关报酬有关的事宜。由于音像作品在众多场所播放,如电影院、电视、家庭录像、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和互联网,合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合约谈判可采用不同的方式:

在创作者或表演者与制作人之间单独进行;

由代表各方的协会和行会进行集体谈判;

由代表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CMO)进行谈判;以及

各种做法的结合。

受到历史、基础设施和谈判伙伴力量的制约,各国选择了不同的谈判方法。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相反,每个国家需要找到适合当地情况的方法。

在拥有强大的代表创意合作者和融资伙伴的协会和行会的国家,谈判往往在代表机构之间进行。这被称为权利的集体谈判。出于各种利用权为创意合作者支付的报酬是集中商定的。实际报酬由制作人向每个作品的创作者和表演者直接支付。这种使用费在美国被称为“追加报酬”,该制度本身被称为“行会制度”。

使用费也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被称为“权利的集体管理”制度支付。创意合作者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所有或部分利用权并收取相应报酬。例如,法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在涉及被认为是主要场所的电影院和电视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可被称为主要权利的集体管理。——在这一制度中,融资伙伴直接从用户收取其报酬,如电视广播公司。

集体管理在涉及“次要权利”的情况下最为常见。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私人复制报酬,这一制度存在于若干非洲国家及其他地方。另一个例子是转播广播节目,如整个电视频道通过卫星电视向其他国家播放并在有线电视网络中播放。在这些情况中,集体管理为创意合作者和融资伙伴双方服务,因为它们其中任何一方都无法成功地单独行使其权利。

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多种多样,其中包括:

  1. 面向音像作品作者和/或表演者的集体管理组织;

  2. 面向音像作品制作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和

  3. 面向创意合作者和融资伙伴的集体管理组织。

单独面向各种权利人团体的集体管理组织往往是由历史、立法发展和当地基础设施造成的。

在目标国家的主要发现

本项研究的范围是评价两种途径的适用性:

  1. 权利的集体谈判,和

  2. 权利的集体管理。

在所选的非洲国家——布基纳法索、塞内加尔和肯尼亚——权利的集体谈判目前尚未发生。相反,合约是单独谈判的。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的协议,或者协议不够清晰,不能支持充分的权利利用,尤其是在外国。

在目标国家,强有力的创意合作者和融资伙伴的代表协会或行会匮乏,无法支持权利的集体谈判。在缺乏集体谈判的合约的情况下,有必要为单独谈判的合约创建坚实的基础。

对于权利的集体管理而言,国家立法框架确定了格局。在布基纳法索和塞内加尔,音像权利人在很多情况下不享有专属的利用权,他们仅有得到合理报酬的权利,如从电视广播中得到合理报酬。在肯尼亚,若没有许可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广播公司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传播出版的音像作品并且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在许多非洲法语国家,包括布基纳法索和塞内加尔,集体管理组织就是所谓的多功能组织,它们管理着所有类别作品的权利,因此也管理音像作品的权利。近年来,音像作品所有权利人联合集体管理组织在一些非洲英语国家成立。——在肯尼亚,目前没有代表音像作品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

在很多非洲国家,音像作品在小型场所广泛播出,如美发店、商店、餐馆、金融机构、公交车等。对于各个制作人而言,要监督所有这类公共演播几无可能。这是在非洲大陆上建立或加强集体管理的另一个原因。

随着数字环境和在线使用在各国的迅猛发展,为音像制品的点播服务制定明确的许可机制至关重要。非洲电影在很多市场上受到欢迎,充分利用权利的前提是清晰的合约和有效的权利管理。

主要结论

本项目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推动建立有效平衡的框架和基础设施,促进音像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易及其管理”。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要同时确保制作人的充分利用可能性和创意合作者的合理报酬。

研究报告的主要结论旨在更好地结合权利的单独行使权利的集体管理。

  1. 创意合作者和融资伙伴之间单独谈判合约的指导原则或最佳做法

    • 清晰的合约将建立“权利链”,意味着证明得到了制作和营销电影所需的所有许可。合约还应确保对各种利用给予创意合作者合理的报酬。

    • 这将提高版权及相关权交易的盈利水平。

  1. 建立或加强音像权利的集体管理

    • 在所有三个目标国家,都有强烈的立法和基础设施理由设立考虑所有权利人状况的集体管理组织。

    • 有必要制定有利的国家法律,加强音像权利的管理并确保向创意合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1. 为在线点播服务建立有效的许可机制

    • 国家和泛非的电影播放网上平台正在建立,并且非洲电影在其他各洲也广受欢迎。但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出售给外国公司,让当地权利人不了解今后的任何利用和收益。

    • 有效的许可机制可根据各国情况基于权利的单独行使或集体管理。



[附件和文件完]

1本研究报告所表达的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WIPO秘书处或本组织任何成员国的观点。

2 CDIP/9/13:项目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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